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与现实困境 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目的在于鼓励被追诉人主动认错悔过,提高诉讼效率,并在控辩审三方关系中实现利益平衡。该制度包含两个核心要素:一是认罪,即被追诉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二是认罚,即接受控方的量刑建议。国际上对此有成熟经验可借鉴,例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已成为控辩式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我国的实践中,这项制度在部分地方出现了偏离初衷的倾向,甚至被异化为考核指标。由于认罪认罚率被纳入检察机关绩效考核,一些地方为完成指标,采取不当方式推动认罪认罚。2025年4月,江西某检察院曾在官方渠道发文称认罪认罚率由87.84%提升至100%。该“满分”数据非但未能获得一致认可,反而引发法律界质疑。多位法律专家指出,被追诉人百分之百认罪认罚不符合一般案件规律,也提示制度运行中可能存在深层问题。 权力滥用的具体表现与危害 实践中,部分检察官的不当做法主要表现为:其一,以利益引导,通过许诺较低刑期等条件,促使被追诉人放弃辩护权;其二,以威慑促成,暗示或明示拒绝认罪认罚将被从重处理,使“从宽”变成“从严”的反向压力;其三,程序违规,绕开法定辩护律师,借助值班律师“走程序”弱化制约,甚至干预被追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委托关系。 这些现象的背后,是对被追诉人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保障不足。对无罪者来说,一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能留下长期不利记录,影响个人生活与发展。即使确有罪责,若在权利告知不充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被推动“认罪认罚”,同样背离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科学的个案处理原则 法律专业人士提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追诉人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若被追诉人确信自己无罪,应当拒绝签署,并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在法庭上进行完整的无罪辩护,以守住基本权利底线。 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追诉人确有罪责,且控方量刑建议基本合理、与预期相符,可以考虑签署,以减少诉讼成本、提升程序效率。 若被追诉人虽有罪但存在特殊家庭困难,如需照顾高龄老人或年幼子女,考虑继续羁押带来的现实影响,可在合理前提下与控方协商,争取达成认罪认罚协议。 若控方提出的条件明显不合理,量刑建议显著超出法定幅度或与案件情况不匹配,被追诉人应当拒绝,并通过律师与控方充分沟通、依法争取更公平的处理结果。 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 当前,有必要深入规范认罪认罚制度的运行。首先,应调整绩效考核导向,不再以认罪认罚率作为单一量化指标,而应建立更合理的评价机制,在鼓励协商的同时守住程序正当。其次,应加强对控方权力的监督,明确禁止利诱、威胁等不当方式,确保认罪认罚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再次,应强化被追诉人的知情权与咨询权,确保其充分理解法律后果后作出选择。最后,应规范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边界,防止其被用作“程序背书”,削弱有效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回归本意,关键在于在效率与公正之间守住程序正义,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只有这样,这项制度才能成为提升司法治理水平的制度安排,而不是被指标化、工具化,甚至演变为权力失衡的风险点。这既需要更精细的制度设计,也需要执法者对法治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