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着车撞人,谁来担这个责任?

有个朋友提到,咱们现在聊的事情就是江西景德镇那边发生的事。话说那边有个男的因为感情上的事儿,开了辆黑色宝马把人给撞了,结果2个人没了,1个人还受了伤。还有一个在山西长治的家伙,开着路虎去追砍别人,最后还拿斧子把门给砸开了。这两起案子其实是因为小冲突闹大的。网友问,要是有人用头撞车,谁来担这个责任?这就问到了重点。 这两个案子里,警察通报都说起因是感情纠纷或者是冲突。也就是说,司法机关肯定会查清楚到底怎么回事。但这也不代表谁先动手谁就全错了。法律上的意思是:起因可能会影响大家觉得这人有多坏心眼,比如一个人明显有错,可能会影响别人对他动机的看法。但不管怎么样,只要动手变成了极端暴力行为,比如开车撞人或者拿刀追砍,那性质就不一样了。 景德镇那个案子是开车故意往人堆里冲,伤了这么多人。这种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行为,就涉嫌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轻的刑罚也得十年起步,严重的甚至可能判死刑。长治那个是开着车追砍别人还砸门。虽然是针对特定对象,但拿着凶器追、砸门进别人家宅,也涉嫌寻衅滋事或者故意伤害罪,情节挺恶劣的。 就算真查出对方有过用头撞车或者其他过激的行为,也不会改变开车撞人、拿刀砍人的犯罪性质。因为法律不允许那种“以暴制暴”的私力报复行为。特别是升级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就更不行了。 要是真遇到网友说的那种情况——一方用头撞车、另一方开车撞人——法律会这么分责任:“用头撞车”的那个人要是构成寻衅滋事或者故意毁坏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这些罪,同样得坐牢或者被拘留;“开车撞人”的人要是反击太狠了、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也得负刑事责任;不过可能会从轻处理。但要是对方已经停止侵害跑了、另一方还追上去报复,那这就不是防卫了,而是报复性犯罪。 这两件事之所以大家都挺生气的原因是:不管有什么纠纷都不该用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解决。现在两起案子都在查呢,嫌疑人也已经抓住了。最终责任怎么定得看起因、手段、后果还有坏心眼多重这些因素。但可以肯定的是:凡是把私人纠纷搞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情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