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系统回应,继续完善了涉彩礼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体系。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复杂化,涉彩礼纠纷案件体现为新的特点。除了传统的彩礼礼金、"五金"等财物外,当事人缔结婚姻时还存在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的情况。这些给付行为既可能源于当地风俗习惯,也可能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约定,但其本质都指向同一个目的——以婚姻为前提条件。对此类给付的法律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指出,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处理。此认定标准的确立,填补了司法实践中的认识空白。在"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中,赵某为李某购车后,双方约定办理结婚登记,但最终未能成婚。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赵某的给付行为系以婚姻为目的,该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对其"赠与"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这一判决充分表明了司法对婚约财产性质的准确把握。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在民事层面应当返还,在刑事层面可能构成犯罪。本次发布的案例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时,不仅要审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更要结合双方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程度等实质性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郑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中,郑某与吴某相识仅三天即办理结婚登记,吴某接收彩礼后十余天便借故离开,多次拒绝共同生活。虽然双方已完成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过短,结合具体案情,人民法院支持了郑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吴某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表明,形式上的婚姻登记不能掩盖实质上的欺诈行为。 更为严重的是,某些当事人的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卢某等诈骗案"中,卢某身涉多起彩礼纠纷,受案时间集中,部分交往时间存在重合。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经查实卢某存在以相亲、订婚为名骗取财物的行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这一案例充分说明,民事司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对于打击借婚姻索财犯罪意义重大。 在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上,本次发布的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标准。根据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均不属于彩礼。虽然消费性支出与彩礼都具有表达、促进感情的目的,但两者存本质区别。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在"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刘某要求返还的款项系日常多次转账形成,其中包含特殊含义的转账,但双方互有转账,张某亦有生活消费和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互有转账的情况、特殊转账金额的含义、张某为家庭的开支等因素,对刘某的返还请求进行了合理调整。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对情谊行为与彩礼给付的科学区分。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上,它进一步统一了全国法院涉彩礼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有利于提高司法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另一方面,它对社会具有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明确表明法律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彩礼问题涉及婚姻伦理、社会风俗与财产秩序。通过统一裁判标准,法律既保护守信者权益、遏制借婚姻牟利行为,也为正常婚恋交往保留合理空间。随着规则日益明晰,婚俗治理将朝着更公平、可持续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