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和制度定的框框里干事儿,单位的权力和员工的义务是分不开的

2011年那会儿,周某因为干了违法的事儿,被抓去拘留还罚了款,但他硬是没把这档子事跟单位说。时间一晃到了2017年,单位在查账的时候翻出了老底,根据之前大家都同意的规矩,觉得周某这是严重违规。单位把工会意见都征求了,就直接把他给辞退了。周某心里不服气,先是去仲裁申诉,后来又上了法庭,死活不认账,硬说单位的流程不对,那些规矩也就是管管日常的事儿,不能当辞退的理由。 法院那帮人倒是挺明白事理的,说周某不光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更直接顶风作案,违反了单位明明白白立的规矩。这规矩可是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还让大伙儿都学过,那肯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再看看劳动合同上签的字,也清清楚楚写着要是不遵守规定就得走人。所以单位这么做,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那都是足足的。 这案子从劳动仲裁一路打到再审,各级法院的结论出奇的一致,都同意单位开除周某的决定。法院判得明明白白:员工要是违法违纪了,这就把劳动关系最基本的信任给搞没了,哪怕你事后才发现这茬事儿,单位也照样有权把你给办了。这事儿的意思说白了就是:当员工的必须守国法、守单位的制度;用人单位也得按规矩办事,别胡乱找茬。 对咱们单位来说,这件事儿让我们看明白了:规矩得立得正、程序得走得顺。要想拿规矩管人,首先这规矩得合法、得民主表决、得让大家都知道;另外开除人这种大事儿,必须得走法定的程序,该问工会的问工会、该留证据的留证据。 对干活的人来讲,也得有个心眼:老老实实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的制度才行。要是因为自己瞎胡闹就把饭碗给砸了,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以后劳动纠纷的处理肯定会更讲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用人单位要把内部管理做得更细、更规范;干活的人也得有点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的时候肯定还是要依法判案的,既得护住劳动者的权益,也得守住用人单位的管理权。 最后这案子的结果不光是解决了两个人的纠纷,更是给大家提了个醒:在法律和制度定的框框里干事儿,单位的权力和员工的义务是分不开的。不管是干活的还是老板谁要是敢瞎搞、不守规矩,那职业生涯肯定就毁了。要想大家都能好好上班、安心干活,还得靠各方一起努力,在法治的道上把劳动治理体系给完善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