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财政部决定书是在1936年的《税务公报》第一期附件里找到的,是古董级的珍贵资料,真的是费了老大劲才在各省区市的图书馆和档案馆里翻出来的。文书的主角叫全福年,四十一岁,上海人,住在浦东高桥东徐家桥。他因为私制卷烟这事不服气,拿了苏浙院区统税局在1935年10月31日发的第三八二号处分书来上诉。 这个全福年自己都供称是拿来给店里用或者招待客人的,但事情是这么开始的:1930年代,上海查验所得到线报说高桥镇东徐家桥有家万昌烟纸米号在搞私制卷烟偷漏税,于是就让警察去抓人查抄。当时高桥公安分局的人跟着查验所的人去了店里,当场把三架小木机、三百枝私烟还有四斤烟丝都给没收了。 苏浙院区统税局审理后觉得证据确凿,按照当时的条例给全福年算罚了十一元九角。虽然全福年不服气跑来申诉,财政部最后还是决定撤销原来的处分。不过该罚的还是得罚:那三百枝私烟要给他五百四十元的罚款,四斤烟丝是四元一角五分的罚金,加起来一共是五块九毛钱。至于那三架卷机,因为没法卖钱就直接没收焚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