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送煤项目”诱资近48万元,法院审理聚焦“合伙”之名与非法占有之实

一、问题:合作外衣下的罪与非罪之争 2023年荥阳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涉煤项目纠纷案,折射出新型经济犯罪在司法认定中的难点;被告人汪某以“高回报送煤项目”为名向庞某收取47.68万元活动资金,但隐瞒其不具备经营资质、也未获得发电公司授权等关键信息。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构成诈骗罪展开辩论,争议集中在两点:双方关系是否属于合伙,以及汪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原因:行为模式暴露主观故意 经查,汪某的行为表现为明显的诈骗特征:一是所谓“甲发电公司送煤项目”并不存在;二是以“关系已打通”等说法制造虚假进展;三是资金始终由其单方控制,且拒绝说明具体用途。刑事辩护领域人士指出,这与正常商业合作有本质区别:合法合伙应当风险共担、信息共享,而本案中庞某既未参与实际经营,也无法核实项目真实性。 三、影响:司法实践面临认定难题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打着“合作”旗号实施诈骗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诈骗犯罪案件中,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类案件同比增加21%。由于表面上存在合同或合作安排——案件容易被包装成民事纠纷——进而增加对主观故意的认定难度。要永辉律师认为,应结合资金去向、履约能力、信息披露情况等客观事实,倒推行为人的真实意图。 四、对策:构建多维审查体系 针对诈骗手法更隐蔽的趋势,法律界逐步形成三项审查思路:一是核对基础事实,重点核实项目是否真实存在;二是分析行为连贯性,追踪资金流向与用途;三是检验主客观一致性,将当事人陈述与客观证据逐项比对。就本案而言,汪某未将资金投入其宣称的项目,还不断编造新说法拖延返还,其非法占有目的可从完整的行为链条中得到印证。 五、前景:完善经济犯罪防控机制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诈骗罪有关规定继续细化,司法机关正推进建立“行为模式数据库”,并以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法律专家建议,市场主体在合作前应核验对方资质,保存沟通与资金往来记录,对“保本高收益”等承诺保持必要警惕。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商事登记信息的联网核查,进一步压缩此类犯罪的操作空间。

案件表面争议在于“合作还是诈骗”,核心仍是对交易真实性、信息披露程度与资金控制方式的检验。以行为模式为线索、以证据闭环为支撑,既有助于准确把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也提醒各方:凡以确定项目为名却缺乏可核验基础、以高收益诱导投入且资金用途不透明的合作,都应提高警惕,用规则与证据守住交易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