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因未逐页签名且见证人存在利害关系被法院判定无效

一起涉及巨额遗产的继承权纠纷近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一份打印遗嘱是否有效,判决对打印遗嘱的订立规范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案件起于2020年2月,被继承人张某某因病去世。其现任配偶赵某出示一份打印遗嘱,主张继承除离婚协议约定外的全部遗产。张某某与前妻所生子女则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父亲临终前意识不清,且遗嘱在形式上存在明显问题,遂起诉请求确认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该遗嘱主要存在两处关键瑕疵:其一,遗嘱共三页,但前两页均无遗嘱人签名,仅末页署名;其二,见证人之一王某与继承人赵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136条、第1140条规定,打印遗嘱应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判决遗嘱无效。赵某不服上诉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两级法院的裁判一致表明,遗嘱继承需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缺失将直接影响遗嘱效力。 法律专家表示,《民法典》自2021年施行后,打印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被明确纳入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对见证人资格、逐页签名等要求了解不足,容易产生疏漏。本案中见证人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形值得关注,在再婚家庭遗产纠纷中并不少见。 从社会层面看,该案继续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合规标准,为公众订立遗嘱提供了可参照的边界,也提醒继承涉及的方重视证据留存,例如在订立遗嘱时同步保存必要的音视频材料。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年均增长约15%,其中因形式瑕疵引发的争议占比超过三成。 展望未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加深和居民财富增长,遗产规划需求仍将上升。主管部门可加强普法宣传,引导公众通过公证遗嘱等更规范方式安排财产;法律服务机构也应提升专业支持能力,帮助当事人降低遗嘱效力风险。

遗嘱既是个人财产处分意愿的法律表达,也关系到家庭关系的稳定。家庭结构越复杂、财产越多样,越需要把合规要求落实到每个细节,并确保关键事实可被证明。让遗嘱经得起法律审查,才能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使继承回归理性与尊重,尽可能维护家庭的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