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的公司要是被注销了,那这笔钱到底该找谁要啊?前不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碰上了这么个棘手的事儿。一家公司因为拖欠工资被判输了官司,可还是死赖着不给钱,员工只好把它告上了强制执行。结果等法院来查时,公司早就没了影儿——注销登记了。这下子员工们傻眼了,毕竟公司没了,还能找谁要账? 这事儿得从赵先生说起。他之前在这家公司干活,因为工资被拖欠了,先是找劳动仲裁评理,接着又跑到法院打官司。法院最后判决确认了公司欠赵先生的工资是跑不了的。可判决书生效了大半年,公司愣是一分钱都没给。赵先生实在没办法,就去申请强制执行。结果没想到在执行过程中,公司突然办了个注销登记。为了顺利拿回那笔钱,赵先生一不做二不休,把公司的股东孙某和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把他俩也列为被执行人来还钱。 开庭那天,孙某和李某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事那是一百个不同意。他俩信誓旦旦地说,公司在注销前已经口头通知了赵先生;而赵先生那边也是一肚子苦水,他说直到申请执行的时候才发现公司压根没钱可执行了。后来他也是翻看了企业档案才知道公司早就被注销了。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这笔工资确实是公司没还清的债务。更关键的是,一直到公司解散注销了这笔钱都还没还上。虽然公司在形式上搞了个清算组还备案了,但是完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赵先生发书面通知。法院认为这家公司的清算程序根本就不合法,导致赵先生连申报债权的机会都没有。作为股东的孙某和李某既然没有履行好通知义务,自然就得对这笔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赵先生的请求,确认追加孙某和李某为被执行人。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清算组成立后十天之内就得通知债权人。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也说得很清楚:如果公司没清算就把手续给办了,导致没办法进行清算的话,申请执行人要是去告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让他们一起还钱的话,法院必须支持。 说到底还是得提醒那些做老板的:如果还欠着员工工资或者有债务没结清就想注销公司的话,最好赶紧把钱给结清了;要是不管不顾非要把企业注销掉那也可以,但要是员工来找你要债的话你可得照单全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