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作为民法典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允许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以换取受遗赠权利。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并非简单的"一纸协议"就能生效,而是对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的严格考量。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件,为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案件涉及李甲老人与保姆石某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李甲系A地居民,2008年与妻子离婚后育有三个子女。
因患尿毒症等重症,李甲需要定期进行医疗透析。
2019年底,李甲雇佣石某作为保姆照顾其生活。
2021年初,石某返回B地老家,李甲随同前往。
在此期间,双方于2021年6月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甲将位于A地的房屋赠与石某,石某则承诺承担李甲的衣食住行、医疗费用等全部生活开支,并负责其去世后的安葬事宜。
同年12月,李甲在B地病逝,石某办理了其丧葬事宜。
随后,石某以遗赠扶养协议为依据起诉李甲的三个子女,要求继承A地房屋。
李甲的子女则主张协议无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分配。
法院在审理中将焦点锁定在一个核心问题上:石某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了扶养义务。
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和石某的继承权。
从形式要件看,石某提交的协议符合民法典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所有规定,内容完备、程序合法。
但法院的调查发现了实质性问题。
首先,在经济扶养方面,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李甲的医疗费用、多次就医费用以及日常生活用品购买费用均通过李甲本人的银行卡支付,而非由石某承担。
这与协议中"石某承担全部费用"的明确约定形成了鲜明对比,充分证明石某在经济上未履行扶养义务。
其次,在生活照料方面,尽管李甲去世前由石某单独照顾,但石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按时带李甲就医、妥善照料的情况。
结合李甲的聊天记录和多次报警记录,法院认定石某在日常照顾方面也未尽到协议约定的义务。
这一判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它明确了遗赠扶养协议不是单纯的书面承诺,而是需要通过实际行动来履行的法律义务。
协议的签订只是前提条件,真正决定继承权能否实现的是扶养义务的切实履行。
这种司法态度既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在签订协议后因扶养人不履行义务而陷入困境,也维护了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因一纸协议就被剥夺继承权。
从更深层的角度看,这一判决反映了民法典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在人口老龄化加速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可能面临与非亲属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
司法机关通过严格审查扶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实际上是在为老年人设置一道保护屏障,防止其因经济困难或信息不对称而被欺骗或伤害。
同时,这也对那些真正愿意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提出了明确要求,促进了遗赠扶养制度的规范运行。
法院最终判决李甲名下的A地房屋由其三个子女按法定继承程序分配,驳回了石某的继承主张。
这一判决的作出,既是对法律规定的正确适用,也是对事实的准确认定。
遗赠扶养协议承载的是对晚年生活的托付与责任的承诺,不应被简化为“签字即得房”的捷径。
法律强调的不是形式上的完备,而是扶养义务的持续履行与可证明性。
让承诺落到日常细节,把权利建立在责任之上,才能既守住老人的晚年尊严,也维护家庭与社会的基本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