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发生在上海的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再次向社会传递"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鲜明立场。
此案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照,更在2026年1月1日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的背景下,具有特殊的制度完善意义。
2024年3月,上海市松江区某住宅小区发生一起因日常琐事引发的邻里冲突。
居民徐某某在二楼阳台冲洗窗台时,水流滴落至一楼邻居康某家阳台。
双方素有积怨,康某当即高声质问。
徐某某回应后返回室内,未料康某情绪失控,径直冲上二楼,用脚踹开徐某某家防盗门,闯入客厅将徐某某按压在沙发上对其头部和背部实施殴打。
事发时,徐某某丈夫李某正在厨房切菜,闻声赶至客厅将康某拉开。
然而康某并未停止侵害行为,再次扑向徐某某继续施暴。
慌乱中,徐某某抓起茶几上的物品挥向康某,致其头部受伤流血。
事后查明,该物品系李某从厨房带出的菜刀。
经司法鉴定,康某左顶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徐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4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对康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同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徐某某。
面对可能的刑事追责,徐某某多次表达不解:"他闯进我家里打我,我只是想保护自己,这有错吗?"这一朴素的诉求,实际上触及了正当防卫认定的核心问题。
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杨建通过一段47秒的楼道公共视频录音发现关键证据。
虽然视频未能拍摄到室内画面,但录音清晰记录了案发全过程:踹门声、徐某某"打人了"的尖叫声、呵斥"住手"的声音,随后徐某某再次惊呼"打人了",最后是康某捂头离开的脚步声。
检察机关依据录音证据重新梳理案情认定,李某拉开康某后,康某并未停止侵害,仍有继续踢踹行为,不法侵害实际持续进行,徐某某面临现实而紧迫的人身危险。
在此情况下,徐某某采取防卫措施持刀造成康某一处轻伤,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同时徐某某自身多处受伤,印证了遭受持续不法侵害的客观事实。
2024年4月30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徐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该案后被收录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成为指导类似案件办理的重要参考。
检察机关在案件解析中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存在现实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康某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实施暴力,侵害行为具有突发性与危险性,徐某某为制止侵害采取的反击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首次将正当防卫制度明确纳入法条。
该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邵斌认为,这一条款的出台回应了长期以来公众对治安纠纷处理的关切。
此前在一些案件中,被侵害方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反击,却与施暴者一同被认定为"互殴"并追责。
山东淄博曾发生饭店女老板被醉酒顾客无故殴打后反击却遭拘留罚款,耗时4年历经四次审理才获改判的案例,曾引发广泛争议。
法律界人士指出,互殴与正当防卫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过错前提"。
互殴是双方均有挑衅、约架等主观过错和伤害意图;而正当防卫是无过错方对不法侵害的被动回应,核心在于"制止侵害"而非"报复伤害"。
正当防卫的构成需同时满足起因正当、时间紧迫、对象明确、目的正当、限度适当等多重条件,任何一个要素缺失都可能影响认定结果。
法律的力量,既在惩恶扬善,也在为普通人提供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确定性与底气。
把正当防卫写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以个案释法明确边界,体现的是对公民安全权利的制度性回应。
让守法者更安心、让施暴者付代价、让执法司法更精准,是法治进步的应有方向,也是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