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不能从轻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最近长三角地区,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还有浙江省都联合起来,把之前的《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进行了修订,新的规定要一直用到2031年1月31日。规定里说了,监管部门在决定给当事人免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时候,得依据事实,按照法定程序走,还得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还有社会危害程度,也要看看地区经济和当事人自身的情况。对于那些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里的违法行为,在应用这个规定的时候,要抱着包容审慎的态度。另外,处罚也要和教育结合起来,多给当事人说说道理,鼓励他们改正错误。 根据新规定,有下列这些情况之一的,可以不给行政处罚:第一,不满十四岁的小孩违法;第二,精神病或者智力障碍的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法;第三,事情不大还改了没有后果的;第四,有证据证明自己没啥主观错误的;第五,像那些涉及生命健康、金融安全的情况,五年内没被发现的,别的一般是两年内没被发现的;第六还有别的情况也可以免罚。 还有初次犯错、影响小还改了的情况原则上也是可以免罚的。如果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就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十四到十八岁之间的孩子犯错了;第二主动把坏影响给消除或者减轻了;第三受别人的诱惑或者强迫做坏事了;第四主动把监管部门还不知道的事给说了出来;第五配合调查还有功劳的;第六别的情况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对于这六种情形里的前五种,可以根据坏的程度、主动改正的情况、受诱惑的程度还有配合调查的程度等综合来决定到底是从轻还是减轻。另外这几种情况:第一是那种虽然还没完全没能力控制自己的精神病人或者残疾人犯错了;第二是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材料的;第三是坏事不大影响小的;第四在共同作案里起次要作用的;第五是因为生病或者残疾日子过得紧巴的;第六别的情况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前两种情况可以根据坏的程度来定。后三种可以根据配合程度、起的作用还有生活困难的程度来定。 所谓轻微的坏事一般有这么几个特点:第一是坏心眼不太大;第二是头一回犯错;第三坏事做的时间短;第四赶紧停手不做了;第五没有赚来钱或者赚得不多;第六东西不值钱或者量不大;第七东西没问题或者风险低;第八还有别的能说明是小坏事的因素。 危害轻微一般是指影响小,像破坏市场秩序的情况不大、骗了人不多、东西安全没问题、只赔了点小钱、没伤人。影响范围小也包括没造成坏名声、坏影响容易消除或者已经好了、或者已经跟受害者和解了。 如果事情没特定对象还不长时间、也没造成什么坏名声就可以当没有影响来算。 最后说个综合的事:如果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的理由又有从重的理由,或者同时有好多从轻减轻或从重的理由的时候,监管部门就得把这些情况都放在一块儿好好盘算盘算再做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