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两个月内19次迟到被解雇 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一份考勤记录引发的劳动纠纷,近日上海法院的终审判决中尘埃落定。这起案件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员工因迟到被辞退,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清晰而具体。蔡某自2009年10月入职某公司,工作时间为每日9时至18时。根据考勤记录,从2022年6月至2024年7月间,蔡某长期存在10分钟以内的迟到现象。进入2024年后,迟到情况明显加重:6月7日至30日期间迟到5次,7月1日至25日期间迟到14次,短短两个月累计迟到19次。公司随后以蔡某累计迟到次数过多、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对于被辞退的原因,蔡某提出了多上的抗辩。其一,迟到时间短暂,每次仅几分钟,且可能涉及手机信号差、系统异常等客观因素,不足以构成严重违纪。其二,办公楼电梯常有排队现象,这是客观存的困难,公司应完善考勤设施而非将责任转嫁员工。其三,家庭情况特殊,配偶已去世,女儿患病,婆婆患有痴呆症,每日家务繁重,公司应予以体谅。其四,其他员工也有迟到现象,公司不应对其过于苛刻。 公司的立场同样明确。某公司辩称,蔡某的迟到并非偶发事件,而是持续多年的习惯性违纪。公司已多次对蔡某进行明确警示,给予改正机会,但蔡某仍然我行我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公司管理秩序。公司强调,对所有员工的纪律执行标准是统一的,不存在针对蔡某的差别对待。 法院的判决具有说服力。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办公楼电梯确实存在排队情况,但根据蔡某的打卡记录,其也存在不迟到的情况,说明此困难是可以克服的。蔡某完全可以提前到达办公楼以避免迟到。关于家庭困难,法院指出,家庭原因并不能成为违反劳动纪律的合理理由,且蔡某未曾向公司申请晚到并获得同意。更为关键的是,在公司领导于2024年6月6日与蔡某面谈后,其当月迟到次数明显减少,这充分表明迟到原因是可以采取措施规避的,蔡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继续指出,公司与蔡某及其他员工都谈过迟到问题,其他员工在警示后均积极改善考勤情况,而蔡某仍未改正,说明公司的处理是一视同仁的。蔡某经常迟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亦违反了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因此,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不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蔡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典型意义。它明确了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权的边界,同时也划定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纪律底线。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考勤制度是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基础。迟到虽然看似小事,但如果长期得不到制止,必然动摇企业的管理基础。法院的判决表明,员工不能以客观困难或个人原因为借口,长期违反明确的劳动纪律。同时,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时也应当程序正当、标准统一,不能任意或差别对待。 不容忽视的是,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员工的实际困难,但最终认定这些困难不足以成为违反纪律的合理理由。这表明了司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与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之间的平衡。对于确实存在特殊困难的员工,正确的做法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协商寻求合理的工作安排调整,而不是单上违反纪律。

劳动关系是契约与管理的结合;企业需确保制度合法公平执行,员工应遵守职业规范。明确规则、加强沟通、完善证据,既能减少纠纷,也有助于建立更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