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协调经费”之名形成账外资金,监管空白带来违纪风险;审计案例显示,某市一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A单位负责人李某以银行卡方式收取施工企业B公司30万元,并交由A单位财务人员保管,用于所谓项目联合指挥部日常经费和工作协调支出。该资金未纳入A单位法定账簿管理,形成账外资金运转链条。被审计单位辩称:资金归企业所有,支出须企业负责人签字审批,且已计入企业项目成本,A单位仅负责经办与监督,因此不构成“小金库”。审计认定的争议焦点于:资金是否由单位主观设立并刻意脱离财务监管,以及是否由单位实际控制并使用。 原因——权力便利叠加制度缺口,“企业埋单”演变为变相摊派。从政策与制度背景看,2009年、2010年有关规定已对“小金库”作出明确界定: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账簿的资金及形成资产,均属于“小金库”。其形成方式既包括收费、摊派等收入不入账,也包括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等隐蔽手段。本案中,A单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承担统筹协调、沟通推进等公共管理职责,相关工作原则上应在预算约束、经费保障和制度流程内完成。李某以“工作协调”名义要求企业提供资金,实质是将本应由公共财政或单位经费承担的事务性支出转由企业承担,主观指向明显。此类“企业出钱、单位使用”的做法,容易在项目建设领域演变为隐性收费、变相摊派,突破预算管理和财务核算边界。 影响——账外资金扰乱财经秩序,易与“四风”问题叠加,损害营商环境。审计核查发现,虽企业负责人在部分环节参与签批,但银行卡由A单位财务人员掌握,资金流向多为A单位人员相关支出,并出现购买高档烟酒、支付聚餐费用等情况,具备违规接待、违规消费的典型特征。“小金库”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一是突破会计核算与预算管理底线,使资金游离于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之外;二是为违规吃喝、滥发福利、变相发放津补贴等提供“资金池”,诱发风腐问题相互交织;三是在项目领域,主管部门向企业“伸手”会加重企业不合理负担,扭曲公平竞争,损害政府公信力与营商环境。 对策——把握认定要件,穿透核查“来源—控制—去向”,避免以“经办监督”混淆责任。围绕“小金库”认定,审计实践中可重点把握三上: 一看主观故意与监管规避。关键不在资金名义归属如何表述,而在于是否存在让资金脱离法定账簿、脱离制度监管的安排。本案中,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筹资并指定收取方式,指向清晰。 二看实际控制与使用范围。“小金库”通常在单位内部一定范围内可被知晓,由特定人员管理使用。若资金存放个人账户且无人知情,应深入核查是否存在贪污、职务侵占等更严重风险。本案银行卡由单位财务人员掌握、资金主要用于单位人员相关支出,反映出单位实际控制。 三看资金用途与违规性质。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财经纪律要求,聚焦接待、餐饮、烟酒等高风险支出,结合票据、合同、审批链条、银行流水等证据交叉印证,区分一般违纪、违反廉洁纪律以及涉嫌犯罪等不同情形,提出分类处置建议。对辩称中的“企业签批”,应核实其是否仅为形式性背书,是否足以改变资金实际控制与使用事实。 前景——以审计监督推动治理闭环,促使项目管理回到制度轨道。当前,一些项目推进中仍存在以“协调”“联络”“保障”等名义提出的资金需求。若缺少规范的经费渠道与透明的支出机制,账外运行风险仍易发生。下一步,应在制度层面强化预算约束与经费保障的匹配,明确跨部门联动事项的经费承担规则;在执行层面压实主管部门主体责任,严禁向企业摊派费用、转嫁成本;在监督层面加强审计与纪检监察、财政等协同联动,对异常资金流、异常消费类票据、频繁大额提现等特征强化数据比对与预警,形成发现问题、移送处置、整改规范的闭环管理。
“小金库”之害,表面是账外设资金,根子在于权力越界和监督缺位。对“协调费”“保障费”等名目,必须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紧盯资金是否入账、由谁控制、流向何处、实际服务对象是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责一起。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约束,让每一笔资金都可追溯、可监督,才能持续净化政治生态,改善营商环境,提升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