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引发社会关注。案件涉及一名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婚外情人赠与巨额财产,最终被法院判决赠与无效并全额返还的情况。 案件基本事实清晰。沈某与金某于1999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5年左右,金某与陶某发展成婚外情人关系,期间金某向陶某赠与了大额财产。2022年5月,金某去世。沈某及子女随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陶某返还受赠款1900万余元。 一审法院的判决确立了基本原则。法院认定,金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无效。经扣除陶某向金某转回的540万余元后,判决陶某向沈某返还1400万余元。陶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上海一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理由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上海一中院认为,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陶某大量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沈某与金某对夫妻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金某向陶某赠与大额财产远超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且从未征得沈某的同意或追认,其赠与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沈某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更为关键的是,法院将公序良俗原则引入判决。受赠人陶某系金某的婚外情对象,金某赠与陶某财产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法院从维护公序良俗原则与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认定赠与行为整体无效。该判决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基本道德准则上的责任。 该案例的判决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首先,它明确了配偶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特别是在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其次,它强化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家庭财产纠纷中的适用。违反基本道德准则的民事行为,即使形式上符合某些法律要件,也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再次,它为遭遇类似情况的配偶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 从更广泛的角度看,这一判决反映了我国民法制度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强。民法典实施使得对配偶权益的保护更加全面和深入。法院通过否认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的效力,既保护了配偶方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和社会道德底线。 ,该案例中法院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的界定也具有指导意义。法院认为,大额财产赠与远超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同时,法院强调了"征得同意或追认"的重要性,这意味着即使是日常范围内的重大财产处理,也应当获得配偶方的同意。
婚姻既是情感共同体,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对婚内擅自将共同财产大额赠与婚外关系对象的行为依法否定其效力并要求返还,不仅是对受损配偶权益的修复,更是对公序良俗的守护与对社会价值底线的重申。以法治明确边界、以规则稳定预期,才能让婚姻家庭在诚信与责任的轨道上运行,为每个家庭的安宁与社会的和谐筑牢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