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同履行完成后,“付款要等第三方回款”引发拖欠争议。 岁末年初,湖北一家混凝土企业厂区生产忙碌。企业负责人感慨,拖欠货款清结后,资金周转压力明显缓解,接单和生产更有底气。此前,该企业与某建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货款支付以“第三方款项到位”为前提,并提出“参考工程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等安排。2021年至2023年5月,混凝土企业持续供货并完成结算,累计金额达1200余万元,但仍有400余万元长期未结。建筑公司以“工程款未回”为由反复拖延,供应商贷款到期、工资发放等压力下诉至法院。 原因——表面“意思自治”,实则可能成为风险转嫁与强势议价的工具。 在工程建设领域,交易链条长、资金回笼慢并不鲜见。一些采购方将自身回款风险前置到合同条款中,把付款义务与第三方履约行为捆绑,看似双方协商一致,实则容易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供应商已完成交付,却要承担与自身无关的第三方不确定性。尤其当采购方在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时,此类条款可能成为“将上游风险向下游传导”的制度化安排,导致守约方的合同目的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进而诱发拖欠与连锁风险。 影响——拖欠不仅是单笔纠纷,更可能冲击产业链稳定与市场预期。 对中小供应商而言,数百万元应收账款往往对应着原材料采购、设备维护、税费缴纳和员工薪酬,现金流一旦断裂,企业经营就可能受到实质影响。更深层看,若“货已交付、款却无限期等待”的交易习惯被默许,将削弱合同可预期性,抬高企业融资成本与履约成本,扰动上下游协作秩序,不利于形成稳定透明的营商环境。由此,依法纠治以第三方回款为由的拖欠行为,具有维护市场信用、稳企业预期的现实意义。 对策——司法以实质审查纠偏,明确风险应由更适格一方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对应的约定系双方签署,但建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积极向第三方主张权利,也未能说明“同比例支付”的具体依据与可执行路径。若允许采购方以第三方未付款为由长期拒付,将第三方怠于履约的不利后果转嫁给供应商,违背公平原则。据此判令建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 二审阶段,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参考工程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等条款进行实质审查,指出该类约定在交易结构中易造成权利义务失衡,将第三方付款风险不当转移至下游供应商,对守约方明显不公,依法认定条款无效,支持供应商合理诉求。值得关注的是,相关裁判理念与治理导向,呼应了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的制度性规范要求,也为同类纠纷提供更清晰的裁判指引。 同时,司法服务机制在案件处理中体现出“快审快执、减轻企业诉累”的导向。当地法院通过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等机制,结合企业自述经营压力与法院研判,对案件紧迫性进行分级管理并加快审理节奏,帮助企业尽快回血、降低经营不确定性。围绕企业在合同签订、风险防范上的薄弱环节,法院还组织走进园区、企业开展答疑,推动“事后解纷”与“事前预防”并重,并与主管部门建立诉调对接服务站,为纠纷多元化解提供更便捷渠道。 前景——规则更明确、执行更有力,有望促进“按合同及时支付”成为常态。 从趋势看,随着清欠制度持续完善、司法裁判规则不断细化,工程建设等领域的合同条款设计将更强调可执行性与公平性。对企业而言,合同中如出现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安排,应提高合规审查意识,避免以模糊表述替代明确的付款期限、结算节点和违约责任;对采购方而言,也应通过强化自身回款管理、完善担保与融资安排来消化风险,而非将不确定性转嫁给供应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落地见效,拖欠治理将更注重源头防控与链条治理,推动形成“守约受保护、失信必受限”的市场环境。
武汉法院的实践再次证明法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当司法保障更加有力——当公平交易成为共识——中小企业必将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这不仅是个案的公正裁决,更是法治建设进程中维护市场秩序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