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的一天,北京市民周某在公共道路上捡了部李某的手机。李某打手机联系上了周某,周某就说这手机能还。之后周某把手机放在了他的电动自行车后备箱里,打算找个时间送过去。然而,后来周某因为忙自己的事回了老家,把手机忘在地铁口旁边。李某联系不上周某,只好找警察帮忙。警察找到了周某后,才发现手机早已不见了踪影。因为双方赔偿问题没谈拢,李某把周某告到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周某辩解说自己没打算占便宜,只是一时疏忽忘记归还了,还觉得如果不是他捡到这手机,手机早就没了。但是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到东西就要交给失主或者交给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也规定在这之前要好好保管好。既然周某答应了归还,他的身份就从单纯的捡到东西变成了有法律义务保管人的角色。 法官指出周某把手机随便放进无人看管的后备箱里长时间放置忘记这件事就是过失行为。这种做法很容易导致手机被盗或者损坏。就是因为这个过失才让手机最后找不到了造成损失。所以周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最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周某认识到自己有责任给李某赔钱然后当场就把钱给了李某。这个案件告诉大家,捡到东西不仅是做好事更是法律行为有责任的。 “拾到就要负责保管好”可不是随便说说的话如果随便处置保管不好可能会变成需要赔钱的人。这个案件明确了法律权利义务平衡了维护了大家的合法权益也提醒大家发扬传统美德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规定才能真正让社会变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