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瑞金的叶坪设立了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把这一机构视作新中国司法部的红色起点。首任部长张国焘远在鄂豫皖,所以事务一开始就由梁柏台代理主持。等到1934年2月,中央机关迁到沙洲坝时,梁柏台正式接任了这一职务,成为这个红色法典的掌控者。1899年出生的梁柏台是浙江新昌人,他在1921年去了苏联,完成莫斯科东方大学的学业后,进入远东省法院做了审判员。回国之后,他秘密参与了苏维埃司法体系的创建工作。1934年2月他正式出任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主导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婚姻法》等纲领性文件的起草。1935年3月,梁柏台在长征途中留守赣南时突围失败被俘,最终英勇就义。他用自己的生命为苏维埃法治写下了深刻的注脚——制度可以改变,信仰却不能丢失。 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定位是全国司法行政的最高领导机关。它不插手具体的审判工作,而是负责构建审判机构、管理干部任免、培训司法人才和起草法律草案。中央司法委员会统管全局,类似于今天的司法部党组。刑事处负责刑事诉讼的后勤保障工作,审批逮捕、起诉和保释等事宜。民事处处理婚姻、借贷和土地纠纷等民事案件。劳动感化处管理看守所、劳动感化院和少年犯管教所这些机构。总务处则负责人员、财务和物资管理,保障整个部门的运转。 审判版图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四级法院:最高法院(中央)、省裁判部(省级)、县裁判部(县级)和区裁判科(基层)。在军队内部还有独立的裁判所,《中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初级军事裁判所、阵地初级军事裁判所、高级军事裁判所和最高军事裁判会议这四个层级的设置。军事裁判所专门处理现役军人违法犯罪的问题。 在省、县和区这几个层级上采用了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合一的制度模式,裁判部既负责审理案件又负责人员、财务和物资管理。这样的制度设计灵活适应了战争环境。《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把感化院定位为裁判部的下属机构,其职能包括看守、教育和感化犯人。院里设立手工工场让犯人劳动创收并对外销售产品,这种做法为今天的少管所和戒毒所提供了早期的实验范例。 红色苏维埃的法治引擎是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全纪录中的一部分内容:它从叶坪到沙洲坝的变迁历程被记录在案;它有四梁八柱般的权力清单与内部架构;它有覆盖全国的审判版图以及独立的军内裁判所设置;还有作为早期监狱改革试验田的劳动感化处;最后还有梁柏台的最后九年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