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的胡建淼,大家好。最近有读者给我写了封信,提了个挺有深度的问题。 他说他在工作中碰到了两件事,都跟执法处罚有关。第一件事是关于市场监管的。 某县市场监管局发现一家公司在用四台门式起重机,这东西属于特种设备。 发现这四台设备都超过两年没检验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要责令停用,还要罚款三万元到三十万元。 不过呢,特种设备的检验通常是一台一检的,也就是说即使只发现一台没检也构成违法。 那现在的情况是,公司用了四台都没检的,这是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四个? 是每台分别罚款呢,还是就按一个主体一个违法行为从重罚? 还有第二件事也挺让人困惑的。 某天11月底煤改气工程结束后,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 说xx燃气公司在11月安装了2万多块燃气表,都没经过检定。 这个燃气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强制检定范围的器具没按时申请检定要责令停用,还能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同样地,哪怕只装一块没检定的燃气表也构成违法。 那这次安装了2万多块没检定的表是怎么算? 这是一个主体干了2万个违法行为呢?还是一个违法行为的从重情节? 这位读者认为这两个问题都该按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 但自己也解释不通。 想问问我到底该怎么看? 我觉得这个问题说到底还是一个法律评价的问题。 其实要认定到底是一个还是多个违法行为,并不是天然就有的答案。 它是需要有权机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来定标准的。 所以你们最好先去查一下国务院或者当地相关部门有没有制定裁量基准。 如果有就按那个来办;如果还没有那咱们就按理论和逻辑来分析。 把一个自然行为认定成一个还是分割成多个违法要看过罚相当和公共利益。 一般来说同一个主体基于同一个故意违反同一个法律规范的行为就是一个违法。 至于违法标的物的数量只能用来定处罚的程度; 除非这些东西特别重要重大才能按数量分割成多个违法。 当然如果案子进入行政复议或诉讼阶段咱们的认定就会被复议机关和法院审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