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乱用致蜂群死亡 检察机关诉农业部门怠职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推动公益保护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直指农业生产中“图省事、赶进度”导致的安全底线问题:在作物扬花期违规使用标注“对蜜蜂有毒、花期禁用”的农药,不仅伤及养蜂生产,更可能牵连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生态环境。

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通过监督履职与支持民事维权并举的方式,推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也为类似风险的预防治理提供了可复制的路径。

问题:花期禁用农药被违规使用,生态与食品安全风险叠加显现。

2024年8月,贵州省清镇市某种植企业未按农药标签规定的适用范围、注意事项和安全间隔期,在高粱扬花期对种植区大面积喷施混合农药。

经检验,高粱花穗检出多种对蜜蜂有毒的农药成分,周边49户蜂农蜂群大量死亡。

专家意见进一步提示,高粱及蜂蜜均存在农药残留风险,短期内难以自然代谢,隐含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面源污染隐患,影响已由个体损失外溢为公共利益风险。

原因:违规用药与监管不到位叠加,是事故扩大的关键因素。

一方面,部分经营主体对科学用药的规范要求认识不足,存在混配用药、追求短期防治效果的冲动,对“花期禁用”“对传粉昆虫有毒”等警示信息重视不够。

另一方面,农药使用监管链条在事前提示、事中巡查、事后检测评估等环节存在缺口。

检察机关调查认为,农业农村部门对违法用药行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农药使用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采取部分措施,但未完成农产品安全检测、风险评估及事故处置等法定要求,导致公益风险持续存在。

影响:既损害蜂农生计,也增加农产品与生态环境治理成本。

蜜蜂死亡直接造成蜂农经济损失,影响蜂产品供给与养殖信心;更重要的是,蜜蜂作为重要传粉昆虫,其数量波动可能影响周边作物授粉与农业生态稳定。

与此同时,农药残留风险一旦传导至市场,将损害消费者信任与区域农产品品牌,处置不当还可能形成面源污染,增加后续监测、治理与监管成本。

案件中,通过溯源确认蜂蜜未流入市场并对相关农产品开展抽检,体现出风险处置需“跑在扩散之前”。

对策:以“监督促履职、诉讼促整改、民事维权兜底”的组合方式,压实责任闭环。

清镇市检察院先对农业农村部门立案调查并发出检察建议,明确查处违法、事故处置、消除农残和污染隐患等要求;在发现未依法全面履职后,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农业农村部门负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监管及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等职责,应对事故开展检测、评估与善后处置,遂判令继续履职。

判决生效后,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行为并责令停止违规用药;组织蜂蜜、高粱及周边农产品抽检并加强溯源管控;指导企业通过自然晾晒通风、杂质清理等措施降低农残风险后再入市;开展科学用药培训与养蜂技术指导,帮助恢复生产;同时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推动农药使用巡查、农残抽检制度化。

对蜂农损失,检察机关依法支持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49户蜂农获得赔偿,实现公共利益保护与民生救济并重。

前景:以案例促治理,关键在于把“事后处置”转为“事前预防”。

从全国范围看,作物花期用药、混配用药等风险具有季节性与区域性特点,治理需要更精细的规则落地与更可操作的基层监管工具。

下一步,应强化农药标签制度的执行力和可读性,推动农药经营、施药服务与种植主体的全链条规范;在重点作物关键期建立“禁限用清单+风险提示+巡查抽检”的联动机制;鼓励发展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减少高风险用药情形;同时完善养蜂与种植的沟通协同机制,形成作业前告知、协商避让与应急联动的制度安排,以降低传粉昆虫暴露风险。

通过法治手段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经营主体依法生产,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类似事件发生。

从蜜蜂死亡到制度重建,此案不仅挽回了农户损失,更暴露出农业化学投入品监管的深层矛盾。

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如何平衡农业生产效率与生态安全,仍需监管部门、司法机构与市场主体共同作答。

此案的典型意义,或许正在于为这场平衡提供了法治化的解题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