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明确校园伤害责任边界:事故在校不等同学校必担责,需综合审查履职情况

问题:近年来,校园伤害引发的侵权纠纷并不少见;一些案件中出现了“场所归责”的倾向,即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就要求学校承担责任。此次公布的徐某某诉江苏某校案中,法院通过更细化的裁判规则,纠正了这个认识偏差。 原因: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校园伤害责任认定需结合学生行为能力加以区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幼儿园及低年级学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需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中学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方举证学校存在过失。这样的差异化安排,源于两类群体风险识别与自我保护能力不同:前者难以进行基本风险判断,后者已具备一定自我防护意识。 影响:如果简单按“场所归责”处理,可能带来多重后果:一是促使学校采取过度防御措施,压缩体育、实践等必要教育活动;二是削弱对学生自我风险防范意识的培养;三是加大家校矛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本案判决强调“综合判断标准”,为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划定了相对清晰、合理的边界。 对策:法院提出多维评估体系: 1. 预防层面:核查安全教育是否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标识是否设置到位 2. 设施层面:评估场所及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3. 处置层面:检验事件发生后是否及时通知家长、及时送医救治 4. 管理层面:审查日常监管制度是否存在明显漏洞 前瞻:该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后,将为全国同类案件提供裁判参考。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随着《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配套制度优化,校园安全责任认定将更趋科学:既依法保障学生权益,也避免让教育机构承担超出职责范围的负担,推动权益保护与教育发展之间形成更合理的平衡。

校园安全是底线,但安全不意味着一味“收缩”。以案例库规则为指引,把责任认定从“地点推定”回到“职责审查”,既能为受伤学生提供依法救济,也能避免教育活动被过度风险化。只有在法治框架下厘清边界、以证据检验履职、以协同提升治理,才能让校园更安全,也更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