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监管再加力:新规将“贴牌”等纳入全链条约束并压实双方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制定出台《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食品委托生产的全环节进行了系统规范。

该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从事食品全部或部分环节生产,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

随着食品产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多种委托生产方式应运而生。

这些模式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管空白和责任不清的问题。

新办法将上述所有委托生产方式纳入统一监管框架,体现了监管的全覆盖和系统性。

办法明确了委托双方的资质要求,确立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委托方必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能力,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受托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得超出许可范围。

这一规定从源头上杜绝了不具备资质的市场主体参与委托生产,防止了监管真空的产生。

在责任义务方面,办法细化了委托双方在资质查验、原料查验、标签标识、食品安全自查、检验留样、产品召回等关键环节的具体责任。

委托方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受托方实施有效监督。

受托方对其生产行为负责,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这种双向责任机制确保了食品安全的全程可控。

为防止责任推诿,办法对委托生产合同进行了规范。

明确合同应包含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禁止通过合同条款减轻或免除委托双方自身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这一规定有效堵住了企业通过合同设置来逃避食品安全责任的漏洞。

办法建立了委托生产报告制度,要求委托双方在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报告内容予以明确规定,报告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也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这一制度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委托生产的动态信息,为有效监管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撑。

在监管执法层面,办法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

对于委托双方不在同一区域的情况,办法规定一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另一方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确保监管协调联动、无盲区。

这种跨区域协作机制有助于形成监管合力。

针对违法行为,办法设定了相应罚则,对委托双方资质不符、未履行报告义务、提供虚假信息、违反生产规定、产品不合格等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要求在查处相关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时,应当"倒查"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严惩。

这一规定强化了对故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食品安全无小事,监管创新不止步。

此次新规的出台,既是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关键一步。

未来,随着政策落地与监管协同的深化,食品委托生产行业有望迈向更规范、更透明的新阶段,为“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