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初二那天,我车撞上了人,撞得相当严重,副驾驶车门都快露出来骨头了,真的要彻底换新的。因为我是拐弯,对方直行,所以我负全责,这事儿我认,毕竟交通法摆在那儿,路权就是人家的。 可当时撞了我之后,他居然没等我下车就往后倒车,我赶紧下去一看,人都已经倒了好几米远了,倒车的时候还把我的后车门给划了长长一道。我当时就觉得这不合适啊,现场的交警也说是不允许这样做的。但到了正月初九满城交警队处理这事的时候,我跟交警提了一下这个情况,对方解释说后座有人出不来。负责事故的工作人员更是轻飘飘地回了一句:“去了也得让他们动。”这意思是不是说这事就对了? 因为急着用车修车,再加上是自己拐弯撞的人全责,我也没太纠结就签了协议。但后来越想越不对劲,到底合不合规呢?我翻遍了交规也没找到相关规定,网上倒是都说这种行为不合理,得保持第一现场或者至少有一方取证才能动。可为什么当时交警就轻易认可了呢?难道这就是规矩? 现在事情都过去了,车也修好了,手续也走完了。我不是想推卸责任,就是想弄个明白:在这种既没取证也没出人命的情况下,撞车之后到底能不能擅自把车挪走?有懂行的朋友能给我解释一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