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还没成立,就被债主找上门了?法院直接把答案说了

公司都还没成立,就被债主找上门了?法院直接把答案说了。2021年3月,李某为了“还没出生”的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跟甲公司签了个33万元的《购销合同》,约定分期付款买设备。这买卖到了2021年11月,设备安装调试好了,可甲公司只拿到一部分货款,剩下的4.5万元到现在还没给。更糟的是,到了2024年5月,李某把自己持有的100%股份全转给了王某。两人签的《股权转让协议》里白纸黑字写着,以前的所有债都由李某自己来背。这下甲公司不干了,直接把乙公司、李某还有王某一起告上法庭,非要把那4.5万元讨回来。 法院最后给出了三个理由:签合同时那是李某在做主;设备安装在乙公司的地方,大家都在实际用;当时李某是唯一的股东和发起人,他签字相当于公司要兜底。至于王某,虽说接手成了唯一股东,但没证据证明他的财产跟公司是分开的,所以也得跟着一起还钱。最后判决是乙公司和李某一块儿把4.5万元货款和利息还上;王某得负连带责任。 这事虽说了断了,可留给后来人的教训也不少。公司还没成立呢,发起人的一举一动都在法律眼皮子底下盯着,主要有两类责任: 第一类是合同和侵权的责任。用自己名义签合同的话,对方有权找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要钱;要是设立过程中把人家东西占了或者赔了钱(比如场地占用费),所有发起人都得赔钱。 第二类是资本充实的责任。要是开有限责任公司的话,发起人的钱没缴足就得自己补上;要是开股份有限公司的话,发起人之间还得互相盯着对方的钱有没有到位。 看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二条就知道了:发起人为了设立公司用自己名义签的合同,债主先找发起人算账没问题;等公司成立了再找公司算账也没问题。这就是法律给交易双方吃下的定心丸,也给那些准备开公司的人画了条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