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对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移交问题从严追责问责:73个单位、142人被处理

云南省12月27日通报的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问责结果,折射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仍存在治理短板。

2024年5月至6月,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滇督察期间,发现部分州(市)毁林开垦、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滞后、建筑垃圾违规堆放、高原湖泊保护措施虚化等4类典型问题。

这些问题暴露出个别地区在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上存在温差,部分领导干部生态红线意识薄弱,监管机制存在执行漏洞。

从问责结构看,被处理的142名干部覆盖省、市、县三级,16名厅级干部的追责尤其体现"党政同责"原则。

分析显示,森林资源破坏问题多发生在滇东南地区,与当地过去粗放式发展模式遗留问题有关;污水直排则集中暴露了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与监管缺位的双重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高原湖泊治理不力问题已是云南省在2016年、2021年两轮中央环保督察中屡被提及的"顽疾"。

此次问责采取"一案双查"机制,既追究直接责任,也倒查领导责任。

39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32人被诫勉谈话,33人被通报批评,形成分级分类的问责体系。

云南省纪委监委创新采用"以事立案、直查直办"模式,将问题整改与制度建设同步推进,目前已推动出台《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细化42个部门197项职责。

从全国视角观察,此次问责是党的二十大后"长牙齿"环保督察制度的又一次实践。

相较于前两轮督察,第三轮更侧重对整改成效的"回头看",其移交的4个问题中有3个属于整改不力范畴。

专家指出,这反映出环保治理已从"问题发现"阶段进入"质量提升"新周期。

这次追责问办问责的公布,标志着云南省生态环保工作进入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问责不是终点,而是推动整改、防止问题再现的起点。

云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生物多样性宝库,必须以更加坚定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推进生态环保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通过严肃追责、认真整改,云南省必将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道路上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为国家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