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临近退休被提前终止劳动关系,权益边界如何界定。
孙某于2023年3月入职北京顺义某农场从事保洁工作。
双方先后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2025年3月25日,孙某接到单位通知称无需再到岗,工资按当月满勤发放。
孙某认为,依据其出生日期及国家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其法定退休时间应在2025年4月,用人单位在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终止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则主张劳动合同于2025年2月28日到期,之后安排“延长一个月”系为保障劳动者顺利衔接退休的福利性照顾,并非续签劳动关系。
原因——对合同续订义务与退休年龄认定的理解偏差叠加。
法院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2023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虽未能提交部分期间的劳动合同文本,但认可劳动者持续提供劳动。
法院结合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高度可能性。
在此情况下,第二次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条件、劳动者继续到岗履职,足以反映劳动者对续订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相应负有依法协商续订并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
同时,退休年龄并非用人单位可自由“推定”或“调整”的事项。
法定退休时间需依据国家政策规定,按照劳动者出生日期等标准计算确定。
用人单位以“已满60岁”或“应在某月退休”等自行判断作为终止劳动关系依据,容易导致事实与政策口径不一致,进而引发劳动争议。
影响——对临近退休群体权益保护与用工合规提出更高要求。
在人口结构变化与退休政策渐进调整背景下,临近退休劳动者往往面临岗位调整、合同到期、社保衔接等多重问题。
一旦用人单位处理不当,不仅可能造成劳动者收入中断、退休手续办理受阻,还可能引发仲裁诉讼成本上升、企业用工风险加剧。
本案裁判释放出清晰信号:其一,合同期满并不当然意味着劳动关系即时终止;若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且用人单位接受,应依法处理续订问题,不能以“照顾”“福利”名义替代法定程序。
其二,退休年龄认定必须以国家政策为准绳,用人单位不得以内部口径变相提前“清退”劳动者。
其三,对临近退休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应在制度框架内实现“平稳退出”,而非以临时性安排规避责任。
对策——以制度化管理降低争议,以程序正义保障权益。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完善合同管理和证据留存,做到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全流程规范化,避免出现合同缺失、期限不清、口头通知等高风险做法。
对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应充分评估法律后果,依法履行续订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不能将法定义务包装为“福利延长”。
另一方面,应建立临近退休人员管理的合规清单,提前核对劳动者出生日期、法定退休时间、社保缴纳与退休材料准备节点,必要时与劳动者进行书面沟通并形成记录,确保岗位安排、合同处理与退休衔接同步推进。
对劳动者而言,亦应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安排通知等材料,遇到争议可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渠道依法维权。
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可进一步加强劳动法规与退休政策的宣传解读,推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培训,提升政策理解的准确性与一致性,减少因信息偏差造成的矛盾。
前景——政策渐进调整下,权益保护将更强调“依法衔接、平稳过渡”。
随着延迟退休等制度安排逐步落地,劳动关系与退休衔接的边界将更受关注。
可以预期,司法与仲裁将继续围绕“是否存在续订事实”“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程序”“退休年龄认定是否符合政策标准”等要点进行审查。
对企业而言,合规成本将逐步前置到日常管理;对劳动者而言,制度化保障有望进一步强化。
通过规则明确与执行到位,实现劳动者顺利退休与用人单位稳定用工之间的平衡,既是治理能力的体现,也是劳动关系和谐的基础。
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重要举措,其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的精准度和规范性。
此案警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标准认定退休年龄,不得擅自提前终止临退休员工的劳动关系。
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良好氛围,延迟退休政策才能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依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