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你知道吗?前两天有个词条突然火了,叫“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在微博上提到了呢,说把有共同生活基础的婚前同居关系,给认定成家庭成员关系了。大家一下子就炸开了锅,各种疑问都出来了,有的问民法里的“家庭成员”是不是变了,有的甚至担心同居了财产会不会变成共有财产,还有人问有老婆还跟别人同居算不算重婚罪啊。 记者查了一下,其实11月25日最高检发布了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子叫马某某虐待案。案子是这样的,马某某和苗某在恋爱期间一起租房生活。因为苗某的学历和家庭条件比马某某好,马某某就老是没安全感,动不动就拿出轨分手威胁人家,还限制她社交,把人孤立起来控制她。长时间对苗某辱骂、污蔑,搞得苗某没自信了,最后吞药自杀没抢救过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检察长陈玉伟也说了,传统观念里家庭成员就是父母、夫妻、子女这些人吧。不过现在经济社会变化大了,同居关系里的暴力案件也多了起来。 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施暴也得参照这部法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还有司法部这“两高两部”也明确说过,家暴不光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还可能发生在监护、扶养、寄养、同居这些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呢。这个案子里的马某某跟苗某虽然没结婚,但他们确实一起生活了很长时间,情况也比较稳定,所以可以被认定为刑法里说的“家庭成员”。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觉得这次认定不是“扩张法律概念”,就是针对家暴场景进行精准司法适用。这个规定只针对家暴案件,比如身体暴力或者精神虐待之类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那些在婚前稳定同居却因为“非家庭成员”没法用虐待罪维权的难题。认定条件是要满足“稳定共同生活事实”,比如一起租房住、参加对方家里聚会或者有结婚意愿这些。 张律师还回答了网友们的一些疑问。第一个疑问是“会不会给犯罪者减轻刑罚”,他说不是减轻是补漏啊。虐待罪的量刑看着好像比故意伤害罪轻一点(比如致重伤或死亡的是2到7年),但核心是覆盖精神虐待这块儿。以前同居者长期精神虐待没办法以虐待罪追责只能按寻衅滋事或者故意伤害来处理(还得达到轻伤以上才行)。现在认定成家庭成员后就可以直接适用虐待罪了,反而扩大了惩处范围呢。 第二个疑问是“会牵扯财产分配吗”,张律师说仅涉及人身权不影响财产关系啊。这个认定不改变民法里的“家庭成员”定义: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这些人的财产分割和继承权等民事权利跟婚前同居没啥关系的。同居关系本身就不产生法律上的财产权利义务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