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的一天,市民李某甲因为工作太忙,没工夫亲自照顾母亲,就给深圳一家A家政公司打电话,雇了个叫丁某的家政服务员,负责在家照看母亲朱某。三方签了一份《家政服务合同》,里面写得明明白白:丁某要和老人分房睡觉。结果同年9月,老太太先后摔了两跤。 第一次摔倒是在丁某去取餐的时候,家属觉得没事没送医。第二次是在凌晨4点多,老人在床上掉下来了。丁某发现后马上联系家属,还连夜把老人送去了医院。后来朱某在医院住了一个多月,因为重症肺炎没抢救过来。 事后,李某甲很生气,把丁某、A公司还有合同上盖着B公司章的那家公司全都告上了深圳法院。他觉得这三个人得一起赔。家属这边说,A公司没有资质也没培训过丁某,B公司当甩手掌柜不管事儿,丁某在工作中也没尽到保护责任。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把焦点集中在了几个问题上。首先是合同的效力和责任归谁。法院查了一下,A公司确实有家政服务的经营范围,它就是个中介方,撮合了雇主和服务员的合同关系。B公司只是个品牌授权方,提供的是合同模板,不是签合同的人,也没在合同上写自己该干啥不该干啥,所以不能让它承担合同责任。至于A公司有没有中介资质这事儿,法院认为那是行政规定的事,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李某甲说合同无效这理由不成立。 其次是A公司有没有按合同办事。李某甲在签合同的时候有三天试工期,他当时对丁某的服务挺满意的,也没提换人的要求。所以现在他说丁某没能力、A公司没培训过,没什么合同依据。 最关键的是丁某有没有尽到照顾老人的义务。法院认为得看合同怎么写的和实际情况怎么样。合同里说要分房睡,这就意味着没法24小时贴身盯着。第一次摔倒是在丁某去干活的时候发生的,家属当时觉得没事;第二次是在半夜睡觉的时候摔的,这属于分房睡觉的情况下很难预料的意外。出事以后丁某都及时报了警还送了医。 法院觉得对家政服务员注意义务的要求不能太高。只要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里和通常能想到的风险防范上就行。至于老人摔了跟头和后来死了有没有直接关系,医院的诊断说是重症肺炎和脓毒性休克导致的。老太太是摔了一个多月后才去世的。现有的证据没法证明两次摔倒是她死的主要原因。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甲所有的赔偿要求。这个判决不光是把谁对谁错讲清楚了,也给以后的类似纠纷做了个示范。它告诉大家:市场上的家政服务都得按合同和法律来办。雇主挑服务的时候得掂量掂量自己的需求;服务员得说话算数;中介公司得老实经营把信息说清楚。法律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得维护服务员的正当权益。不能让他们承担超出合同和合理预期的责任。这能让这个行业更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