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关不该管太多,最近有个案子正好把这话说活了

都说登记机关的事不该管太多,最近有个案子正好把这话说活了。事情是这样的:1990年的时候,胡某丙拿着房本办下来了,上面就他自己一个权利人。到了1995年9月,胡某丙写了份《房产赠送书》,把这套房子给了孙女胡某甲。这事儿他也挺放心,到了同年10月,甲县政府直接就把证换到了胡某甲名下。 一直到2005年4月,麻烦来了。胡某乙这群“孙辈团”发现爷爷在国外还有老婆,就把这事捅给了乙市政府。乙市政府一查,确实没有境外配偶这回事儿,但心里犯嘀咕:当时登记的时候怎么就没把共有人的事儿给办了呢?结果认定甲县政府程序违法,就把胡某甲的证给撤了。胡某甲不服气,直接把这个复议决定告上了法庭。 法律界对这事也吵翻了天。有人觉得登记机关不该多嘴,材料齐全、手续全齐就行了,真要去查有没有别人那是吃饱了撑的;还有人说房子的事本来就该自己去打官司解决,登记机关只是办手续的。 最后法院的意见还是挺明确的:行政登记只是确认一下权属,不是打官司的前置步骤。只要申请人把材料交齐、手续办全,登记机关就得发证;以后要是民事法律关系变了或者有纠纷了,那也是另外一码事。简单点说就是材料齐了就发证,纠纷还得让老百姓自己去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