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龙坡法院对哺乳期传销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彰显司法温度

问题:2025年11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传销犯罪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史某某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后,判决生效。此后,史某某执行期间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理由是其处于哺乳期。 原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符合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期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三类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案中,史某某于2026年2月分娩一女婴,医院证明其确属哺乳期妇女,符合有关条件。法院履行公示等程序后,依法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至2026年10月5日。 影响:暂予监外执行是司法实践中兼顾人道关怀的重要制度。法律专家赵良善表示,该制度在保障罪犯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能减少羁押对婴幼儿成长可能带来的影响。另一上,通过社区矫正等措施,司法机关仍可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监管,确保刑罚执行不断档、不走样。 对策:依照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若哺乳期结束后刑期仍未届满,史某某将被收监执行剩余刑罚。同时,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与监管有明确要求,用于防止随意适用和违规操作。专家强调,若通过贿赂、伪造材料等方式获取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行为违法,且违规期间不计入刑期。 前景:该案再次引发公众对司法“有温度”与执法“有力度”如何平衡的讨论。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如何更精准地保护孕产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仍是制度运行中的重要课题。未来,主管部门或将继续细化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与操作标准,提升透明度和可监督性,推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更好统一。

法治的温度不等于尺度的松动。对哺乳期妇女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是对生命健康与未成年人权益的必要回应;对传销犯罪依法追责、对监外执行依法监管,则是在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让每一次裁判与执行都“可执行、可监督、可追溯”,法律才能既有力量,也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