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交易新业态快速发展,直播带货、短视频种草、自动售卖、扫码点餐等场景深度嵌入日常生活,在扩消费、促就业、助力产业转型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但也要看到,部分领域乱象仍较突出:一是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编造“人设”和虚构“场景”带货屡禁不止,扰乱市场秩序;二是低俗“擦边”内容借流量牟利,冲击公序良俗;三是“特供”“专供”等噱头与假冒伪劣商品相互叠加,损害消费者权益;四是网络水军有组织刷单炒信、刷量增粉、控评引导,误导消费决策;五是部分应用与智能终端在自动售卖、扫码点餐等高频场景中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带来隐私泄露风险。
新发布的两项管理办法,正是针对这些痛点以制度方式补齐规则、压实责任、形成合力。
从原因看,网络交易具有跨地域、链条长、传播快、隐蔽性强等特点,客观上增加了监管难度。
一些经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追逐短期流量与变现,以“低成本造势”替代“高质量供给”;平台在审核把关、算法推荐、流量分配、账号治理等环节存在短板,导致违规内容和劣质商品获得不当传播空间;此外,技术工具被滥用也加剧了问题复杂性,例如以技术手段生成虚假内容、仿冒公众人物形象进行营销,消费者识别成本上升,维权难度加大。
这些问题的影响不容低估。
对消费者而言,虚假宣传与刷量控评会扭曲信息环境,导致“看似真实的口碑”变成“被操控的结果”,直接侵害知情权与选择权;对市场而言,不正当竞争挤压守法经营空间,破坏公平交易环境;对社会治理而言,低俗内容、违规引流等行为容易诱发新的风险点,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等群体的“私域直播诱骗消费”更需高度警惕;对数字经济发展而言,若信任基础被持续侵蚀,将影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两项管理办法从规则层面提出更具操作性的对策安排,体现出“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过程治理、突出全链条监管”的导向。
其一,强化营销售卖类信息内容管理,督促平台在商品介绍、用户评论、搜索推荐、账号信息等关键环节完善管理标准,梳理违规商品清单、细化违规营销行为认定,对编造虚假人设、虚构场景、无底线营销等加大处置力度。
其二,推动网络水军治理常态化,联合多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对有组织刷分控评、刷量增粉、刷单炒信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提升对恶意营销信息的发现、处置和溯源能力。
其三,聚焦恶意摆拍造假、散布虚假信息、违背公序良俗、违规引流营销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指导平台明确审核与处置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标签标注功能,健全算法推荐和流量分配规则,优化营利权限管理,减少“违规获利”的空间。
其四,围绕个人信息保护开展系列专项行动,把自动售卖、扫码点餐等常用服务场景纳入重点治理范围,针对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典型问题加大整治力度,推动形成更严格的合规底线。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对直播电商领域的技术应用也作出针对性安排。
随着数字人主播、生成式内容等技术被广泛使用,消费者可能在不知情情况下将“技术生成形象”误认为“真人背书”,进而影响购买决策。
相关办法将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纳入监管范畴,要求在使用此类内容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时,直播间应持续向消费者提示该人物图像、视频由相关技术生成,强调信息透明。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责任链条:在直播电商活动中,使用技术生成内容出现违法违规的,由管理或使用该内容的直播间运营者承担相应责任,防止以技术为“挡箭牌”逃避追责。
在责任体系上,新规突出行业特点,从事前、事中、事后完善全流程约束,进一步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其服务机构等主体的责任边界,强调平台与相关机构要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提升违法违规内容的发现力、处置力,增强自我管理能力。
对于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平台,以及问题突出、顶风作案的账号、直播间和相关机构,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置处罚,并公开曝光,强化警示震慑,释放“治理常态化、执法更精准、处罚更有力”的信号。
展望下一步,两项管理办法的落地见效,关键在于规则执行与协同治理。
一方面,需要平台把制度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审核流程、风控模型与追责机制,推动“流量逻辑”向“质量逻辑”转变;另一方面,需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技术治理、社会监督之间形成更紧密的联动,推动跨部门线索共享与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应同步加强,通过更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更清晰的标签提示和更顺畅的举证路径,降低维权门槛,形成共治格局。
网络交易监管的“紧箍咒”越收越紧,既是对野蛮生长的纠偏,更是对健康发展赛道的重塑。
当技术红利与制度护航形成合力,我国数字经济方能行稳致远。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所言:“守住诚信底线,才是互联网经济最大的流量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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