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825号《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施行:为行政执法立规矩划红线,推动规范文明公正用权

问题——部分领域行政执法不规范现象仍时有发生,成为群众反映集中、经营主体感受明显的痛点。现实中,个别地区和部门仍存“以罚代管”“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程序走样”“随意拦查扣押”“不当收费”等问题,容易引发对执法公正性的质疑,也抬高企业合规成本、加重群众办事负担。随着经济社会活动更加频繁,交通出行、市场经营、城市管理、应急处置等场景与行政执法高频交织,执法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公共秩序、社会信任与法治政府建设成效。 原因——不规范执法背后,既有制度约束不足,也有运行机制上的激励偏差。一上,部分执法事项边界不够清晰、裁量尺度不够统一,导致同类问题不同处理、不同区域不同标准;另一方面,监督链条不够闭合,个别地方将执法效果简单量化,容易诱发重处罚轻服务的倾向。同时,一线执法力量紧张、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程序意识、文明执法理念与信息化取证能力仍需提升。多重因素叠加,容易滋生执法随意性,甚至留下以权谋便、趋利执法的空间。 影响——《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施行,有助于从制度层面把“怎么执法、谁来监督、出了问题如何纠正”讲清楚、定规矩。条例强调全国统一实施,覆盖多个行政执法领域,突出对执法权运行的全流程监督,并以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群众而言,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救济权和监督权将获得更明确的程序支撑;对经营主体而言,重复检查、任性处罚、搭车收费等现象有望得到遏制,市场预期更稳定,营商环境继续优化;对执法机关而言,规范不是“束缚手脚”,而是通过明确边界、统一标准、强化监督,让合法执法更有力、违法执法更难行,从而提升治理效能与公信力。 对策——条例聚焦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提出更具操作性的制度约束。一是整治趋利性执法,明确禁止向执法单位或人员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处罚数量与考核、经费等挂钩,纠正把罚款当管理手段、把执法当增收工具的偏差,从源头压缩“以罚增收”“以罚代管”的空间。二是规范执法权限与依据,强调没有法定依据不得实施检查、处罚、强制等行为,防止超越职权、随意设权;同时要求避免多头、重复执法,减少经营主体反复迎检负担。三是强化程序刚性,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告知依据与权利、听取陈述申辩,防止不出示证件执法、以简易程序替代应有程序、剥夺当事人合法权利等问题,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公正。四是强调文明规范,严禁辱骂威胁、粗暴执法以及选择性、歧视性执法,推动教育与处罚并重、理性执法与柔性治理结合。五是严格约束拦查与扣押,明确道路拦查须符合法定情形,查封扣押应依法依规并形成清单,防止随意扣车扣物、超期扣押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六是治理乱收费与搭车收费,严禁没有法律依据收取保证金、押金、管理费等,防止指定服务、变相摊派,守住群众“钱袋子”。 前景——从法治政府建设角度看,条例的关键在于执行到位,以及监督问责的刚性化、常态化。下一步,应推动执法事项清单化、裁量基准统一化、执法过程可追溯化,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完善投诉举报、复议诉讼衔接与纠错机制,形成“发现问题—核查处置—整改反馈—责任追究”的闭环;加快执法信息化应用,减少随意裁量和人为干预空间;同时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培训与作风建设,把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服务意识落实到日常执法中。可以预期,随着制度边界更清晰、监督网络更严密、纠错渠道更顺畅,行政执法将持续向规范化、精细化、文明化迈进,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将进一步增强。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施行,既体现法治进步,也回应群众对公平公正执法的期待。只有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约束,让每一次执法都经得起检验,才能更好维护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真正落到日常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