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墓道石刻被盗,古墓葬整体性保护面临挑战; 近年来,部分地区田野文物、墓葬附属构件被盗挖盗取的情况仍有发生。某案中,古玩爱好者韩某在村口山坡发现一只石马半埋地下,凭经验判断为明清时期墓道石雕。随后,韩某与胡某多次到现场查看并商议,夜间联系吊车、货车等设备,由胡某挖开覆土、捆绑钢丝绳后吊装转运,将石马存放在一处物资回收企业院内。之后,韩某经他人牵线,拟以5万至6万元出售石马,在搬运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文物部门鉴定,该石马为明代墓前神道两侧石像生,属明代三级文物,是古墓葬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据此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原因——牟利驱动叠加认知偏差与监管薄弱,促成盗掘链条。 从作案过程看,行为人并非偶然发现后“捡走”,而是经过辨识、踩点并组织机械实施“挖掘—吊装—转移—交易”的完整链条,牟利目的清晰。另外,社会上仍存在把“盗掘”狭义等同于“挖墓室、取随葬品”的误解,认为墓道石刻、碑刻等露天构件只是普通石材或“可流通古玩”,从而忽视古墓葬整体构成的法律边界。客观上,田野文物点位分散,墓葬附属构件多处于荒坡、村口、林地等开放空间,若缺少标识、巡查和技防,容易成为目标;而收购、寄存、转运等环节把关不严,也会为赃物流转提供机会。 影响——破坏不可逆,历史信息流失与公共利益受损。 古墓葬的价值不仅在单件器物,更在其空间格局、营建制度及与周边环境共同形成的历史信息。石像生等附属构件一旦被盗掘,往往伴随原址扰动、构件损伤和证据链断裂,使墓葬形制、等级制度、地方史料等研究线索难以复原。同时,文物属于国家保护的文化资源,被盗掘意味着公共文化权益受损,也容易引发效仿,助长“发现即挖、见利即取”的循环。 对策——从严适用法律,形成“预防在前、打击在中、修复在后”的闭环治理。 司法层面,本案更明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保护范围:盗掘对象不限于墓室本体,墓道、石像生、碑刻等关键附属构件同样属于古墓葬组成部分;“盗掘”也不以是否最终取得文物、文物是否列入保护单位名录为前提,只要实施未经批准的挖掘、破坏行为,即可能构成犯罪既遂。该认定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压缩以“没挖墓室”“只是搬走石雕”为由规避刑责的空间。 行政与基层治理层面,应加强田野文物普查复核和风险点位动态管理,完善标识说明、围挡防护、视频巡控与群防群治机制,推动村镇网格巡查常态化;对废品回收、石材交易、古玩经营等重点行业强化实名登记、来源核验与可疑线索报送,压缩销赃渠道;对提供疑似文物线索的群众,健全报告奖励与保护机制,形成“发现—报告—核查—处置”的快速响应链条。 社会层面,持续开展法治与文物保护宣传,澄清“地里挖到就归个人”“露天石刻可买卖”等错误观念,引导收藏与交易依法合规、重视来源。 前景——以更系统的法治与科技手段守护文脉,推动保护与利用相统一。 随着文物保护法治体系完善、执法司法协同加强,各地对盗掘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望提高。下一步,可结合数字化普查成果,建立重点墓葬及附属构件信息档案,推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与地面巡护联动,提高对偏远点位的预警能力。同时,在依法保护前提下推进合理展示与公共教育,让文物“看得见、讲得清”,以公共参与提升保护韧性,从源头降低被盗风险。
这起看似普通的石马盗掘案,折射出文物保护的法治边界与现实短板。只有让司法惩治形成震慑、让科技与治理手段补齐漏洞,才能真正筑牢文物安全防线。我们守护的不只是地下的遗存,更是文明传承的根脉。如何在发展中统筹保护与利用,仍是必须直面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