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看似平常的保证协议,却让股东老方陷入了长期的困扰。
2018年2月,某公司股东刘某将股权以450万元价格转让给同为股东的郑某,双方签订项目开发补充协议书,明确郑某欠付股权转让款450万元。
作为公司股东的老方与其他股东一起在保证协议上签名,承诺为这笔债务提供保证。
协议中明确写明"保证责任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这一表述看似明确,却埋下了日后纠纷的伏笔。
2019年12月,债务到期。
随后,刘某与郑某签订新的"以房抵债"协议,但老方并未参与其中。
2022年4月,因抵债协议未完全履行,刘某向法院起诉郑某等人,并同时要求老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最终支持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老方被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老方才真正感受到了判决的严重后果。
自己的房产被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这一切让老方意识到必须采取行动。
2024年11月,带着疑惑和焦虑,老方向金牛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金牛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迅速启动审查程序。
承办检察官在仔细研究案卷材料时,将目光聚焦在保证协议中那一行"保证责任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的约定上。
经过法律分析,检察官发现这一约定存在明显的瑕疵。
根据当时适用的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且该期间为法定的不变期间。
这一发现成为案件的转折点。
在两年法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是否向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以及保证人是否主动履行了保证责任,成为决定老方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关键因素。
承办检察官随即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多次调取相关证据,询问相关人员。
经过详尽的查证,一个重要事实浮出水面:在两年的法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刘某从未向老方主张过保证责任,老方也未曾履行过任何保证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保证期间届满后,老方与刘某之间也未达成任何新的保证协议。
基于这一查证结果,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
一审判决对两年的法定保证期间未予认定,进而错误地判定老方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违反了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老方的保证责任应当因期间届满而自动免除。
2025年6月,金牛区检察院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
同年9月,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中级法院经过再审,充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认定债权人刘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曾向老方主张过保证责任,因此老方的保证责任已经依法免除。
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老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内容,改判老方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改判结果让老方重获新生。
被查封的房产得以解封,被冻结的账户得以解冻,他的正常生活秩序得以恢复。
这个结果不仅保护了老方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这起案件的圆满解决,既是个体权益的司法救济,更是法治精神的具体彰显。
在市场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今天,司法机关通过精准适用法律,既保护合法债权,又防范无限担保风险,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该案也提醒公众,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及时行使权利、规范交易行为才是防范风险的根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