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李某因病雇佣保姆石某照顾生活,此后双方关系逐渐紧密。为了安度晚年,李某决定随石某回老家定居。在石某答应负责养老送终后,双方于2021年6月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与石某,作为交换条件,石某需承担李某生前的衣食住行、医疗护理以及后事料理等全部责任。然而,李某随石某返回老家仅半年便因身体恶化于2021年12月去世。办完丧事的石某随即依据协议要求继承房产,此举引发李某子女的不满并诉至法院。 北京市二中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李某子女提供的证据显示,老人在老家期间曾多次因生活照料问题报警求助,这反映出其晚年生活质量不佳。法院据此认定,石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全面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照顾义务。尽管协议签订时间不长便发生意外,且石某完成了安葬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她已完全兑现了“安度晚年”的承诺。北京市二中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只有扶养人全面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获得财产继承权。 鉴于石某的扶养行为不符合实质性标准,北京市二中院最终判决涉案《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法院指出,李某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应作为遗产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应由其三名子女继承。这一判决明确了扶养义务履行的实质性标准,对规范涉老赡养关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此类通过非亲属照顾者换取养老保障的协议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司法实践显示,这类纠纷往往集中于扶养义务的实际履行程度是否达标、协议是否真实反映老人意愿等方面。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强调“实质重于形式”,重点审查的是扶养人的实际付出而非仅仅签订协议或事后安葬。 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严格遵循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既保护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被侵占,也维护了其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子女来说,这起案件再次提醒他们,无论父母作何安排,赡养父母并给予亲情关怀都是不可推卸的责任。构建和谐养老体系不仅需要个人诚信守约,还需要健全法律制度作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