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完善社会救援费用追偿机制 明确"谁受益谁担责"原则

问题——户外活动升温带来救援“费用之争” 近年来,徒步穿越、攀岩溯溪等户外活动持续升温,人员迷路、失联、受伤等险情增多。救援行动往往涉及多部门联动与较高成本,一些事件中还出现“擅闯禁入区域”“无视风险提示”等情形,社会舆论对“该不该收费、谁来买单、如何定价”讨论集中。现实中,公共救援力量与民间救援队伍同时参与的情况并不少见,费用分担与责任边界不清,容易造成救援资源挤占、社会救援队伍顾虑增加,也不利于形成良性户外秩序。 原因——法律已有原则依据,但规则仍偏“粗线条”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高子程指出,关于救援费用与损失补偿,现行法律并非空白。依据民法典关于无因管理的涉及的规定,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实施救援的救援人,可以向受益人请求偿付必要费用并就实际损失获得补偿;旅游法亦明确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机构救助后,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些规定为合理追偿提供了制度基础,也为“有偿救援”的正当性提供支撑。 但从实践看,上述规范多为原则性规定,面对复杂场景时仍显不足:一是公共救援与社会救援责任区分不够清晰,适用规则和追偿条件缺少统一口径;二是救援费用项目、计价依据和合理边界缺乏细化标准,导致同类事件处置尺度不一;三是对“违规进入未开发或禁入区域”等加重情形,部分地区虽有探索性规定,但区域差异较大,尚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安排。 影响——关系公共资源配置与社会互助动能 救援费用分担机制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公共治理问题。一方面,公共救援承担着兜底保障职责,原则上应体现公益性与普惠性,避免因“先收费后救命”造成道德风险与救援迟滞;另一方面,如果对个人明显过错、违规冒险等行为缺乏必要的成本约束,可能诱发风险外部化,加重公共财政与救援力量负担,形成“高风险低成本”的激励扭曲。 对社会救援队伍而言,装备消耗、交通调度、人员误工乃至伤害风险客观存。若缺少明确的费用偿付与损失补偿通道,既可能挫伤社会力量参与热情,也不利于将民间救援纳入更规范的协同体系。建立更清晰的规则,有助于推动“风险自担、救援有序、资源可持续”的治理格局。 对策——建立分类规则并细化费用清单与标准 围绕制度完善方向,高子程建议重点从两上推进: 其一,明确二元救援规则,划清公共救援与社会救援的适用边界。对公安、消防、应急等公共救援,原则上以无偿为主,同时保留特定情形下依法追偿的空间,使公益性与必要约束并行;对民间救援等社会救援,建议确立“费用必偿、损失可补”规则,即受益人应偿还救援行动中的必要支出费用;对于救援者在人身伤害、装备损毁各上的损失,符合合理性与因果关系前提下,可给予适度补偿,增强社会救援可持续能力。 其二,细化救援费用构成与合理标准,减少争议空间。救援费用可结合实践需要进行列举并设置兜底条款,主要包括劳务相关费用、交通与调度成本、耗材费用、院前救治与转运费用、装备使用与维护成本等,同时明确常见项目的计价依据与区间标准,推动“有据可依、可核可审”。在程序层面,可探索建立费用告知、事后核算、第三方评估与司法确认等机制,提升费用主张的透明度与可接受度。 前景——以法治兜底促德治增效,推动户外活动规范发展 从治理趋势看,户外活动将持续增长,救援需求也将更趋常态化。完善救援费用分担机制,有利于推动风险提示、线路管理、保险保障和社会救援协同等制度配套,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救援—事后分担”的闭环。同时,多地对禁入区域管理、未开发区域风险告知等上已开展探索,未来可在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通过完善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继续统一裁判规则和执行尺度,让规则既有温度也有力度。

救援,是人与人之间守望相助的本能,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面镜子。当善意的付出能够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当责任的边界因制度完善而愈加清晰,人们才会更有底气伸出援手,社会才能在互助与规则之间找到真正的平衡。完善救援立法,不只是在解一道费用分担的算术题,更是在为整个社会的善意与担当,筑牢制度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