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系列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一批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余某波等14人诈骗案因涉案金额巨大、作案手法典型而备受关注。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显示,被告人余某波伙同熊某钦、谢某等13人,在境外设立诈骗窝点,利用名为"创利丰金业"的虚假投资平台,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有组织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犯罪集团成员冒充资深投资者身份,通过社交平台大规模添加潜在受害者为好友,运用事先编制的标准化话术进行筛选,随后将目标人群引入专门设置的社交群组和网络直播间。 在这些虚假场景中,诈骗分子持续发布伪造的盈利截图,编造"跟随指导老师投资黄金可获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诱导被害人在"创利丰金业"平台进行所谓的"伦敦金"交易。实际上,被害人投入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经过多层流转后,最终进入该平台控制的账户,再由平台方与余某波按约定比例瓜分赃款。在长达一年的作案时间里,该犯罪集团共造成1789名被害人经济损失累计达2.8亿余元。 此类案件反映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为的新特点:一是犯罪分子向境外转移,利用地域管辖的复杂性逃避打击;二是诈骗手段日趋专业化,从社交引流到话术诱导再到资金转移形成完整链条;三是利用投资理财名义实施诈骗成为主要类型,迎合了部分群众追求高收益的心理。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余某波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利用互联网平台投资盈利的事实,诱导被害人投资后将资金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法院特别指出,余某波在境外组织、指挥人员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更为严重的是,余某波曾实施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负案在逃期间又前往境外组织实施此类犯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虽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立功等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余某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熊某钦等13人十三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查扣在案的7381万余元财物将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最大限度挽回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 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反映了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别是境外组织实施、针对境内居民的诈骗犯罪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累犯、在逃期间再犯等情节恶劣的被告人,即使有退赃、立功等情节,也要依法从重处罚,以形成有力震慑。
本案的审结有力震慑了电信诈骗犯罪,对维护金融秩序至关重要。在数字经济时代,打击跨境金融犯罪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同时,投资者也需提高风险意识。司法机关将继续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