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顾问跳槽去了别家公司,要他继续履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10 万元

2024年8月,赵某入职一家咨询公司,岗位是留学顾问。刚入职时,他就和公司签了《员工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书》,约定他不能泄露公司的教学信息等商业秘密,还给了竞业限制义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结果到了2025年3月,赵某跳槽去了别家公司,咨询公司觉得赵某违反了协议,就把他告到了槐荫区法院,要他继续履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但赵某辩称,他的工资里没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和保密费,所以这个协议对他没约束力。而且他现在指导的项目和原来不一样,根本没有竞争关系。槐荫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竞业限制的主体通常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者有保密义务的人。而赵某虽然是留学主任,但那只是公司内部的职位设置,没法把他认定成高级管理人员。再者,赵某的工作内容主要是留学咨询和招生,没有涉及公司核心技术或经营信息。虽然赵某在公司也接受了香港区域项目的培训,但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这就是他的主要工作内容。 所以法院觉得,竞业限制的范围不能无限扩大。赵某新工作是做香港中文文凭考试方向的留学顾问,和以前做的业务方向完全不同,也不存在竞争关系。综合这些情况,法院驳回了咨询公司让赵某履行义务并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