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三度逆转折射法律边界之争——军工项目审计效力认定案引发建设工程领域广泛关注

问题——结算已确认,为何仍因审计引发退赔争议? 2010年8月,中物院机械研究所与广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资金来源为国拨——并就竣工结算与审计衔接作出安排:工程竣工验收后先由中介机构对结算“预审核”,若审减超过一定比例,承包方需退还多领款项;同时约定对项目竣工审计结果“无条件服从”;2012年12月,中介机构久远咨询公司出具造价编审确认材料与竣工结算总价,发包方已支付工程款7091万余元,双方盖章确认。此后,承包方于2018年6月另出具承诺,表示以中物院组织的项目竣工审计为准,多退少补。 争议的关键节点出现在审计程序。根据国防科工局下发的年度审计计划,案涉工程被纳入涉及的决算审计安排。2018年12月,中物院财务与审计部门形成审计报告,确认送审金额8416万元、审定金额7793万元,审减546万元。发包方据此起诉要求承包方退还审减款并支付利息,由此引发“已确认结算价”与“审计结论”孰先孰后、是否具有拘束力的焦点之争。 原因——三次裁判分歧,症结在审计性质与合同约定的边界 一审法院认为,承包方已作出服从审计的承诺,且审计报告系依主管部门审计安排形成,审减金额依据明确,遂判令退还546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二审法院则从民事自治出发作出不同判断:其认为“项目竣工审计”不宜当然扩大为“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是造价审核而非竣工审计;既然双方已盖章确认结算价并实际履行,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审计作为行政监督一般不当然改变既有合同结算,遂撤销一审并驳回诉请。 再审裁判回到工程属性与审计体系的特殊性。再审法院强调,案涉工程系军工国拨项目,相关审计具有更强的规范性与刚性要求,应依主管部门认可的审计程序开展。承包方明知自身并非审计机关的被审计主体,仍以书面方式承诺“无条件服从”,实质上系自愿将行政监督后果引入结算依据;在该类项目管理框架下,除决算审计外难以另设同等效力的“竣工审计”程序。基于此,再审撤销二审、维持一审,认定546万元应予退还。 影响——对工程结算与合规管理释放三点信号 其一,审计监督与合同结算并非天然对立,但必须“看项目性质、看条款约定”。一般建设工程中,审计结果通常属于行政监督范畴,是否对合同结算产生直接拘束力,取决于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以审计为准”或将审计结果作为结算条件。其二,已签署并履行的结算确认文件通常具有较强稳定性,但在军工国拨等特殊项目中,若合同与承诺将特定审计结果纳入结算依据,且审计程序具有明确上位文件支撑,则审计结论可能成为改正结算偏差的重要抓手。其三,司法裁判的分歧提醒当事人:同一份审计报告的法律后果,往往取决于“审计类别”“程序来源”“合同文字”三者是否闭合匹配,任何一环表述模糊,都可能显著抬高争议成本。 对策——把争议关口前移,以条款和流程固化规则 业内人士认为,减少类似纠纷需从源头治理入手:一要在合同中清晰界定审计类型与效力边界,明确是造价审核、竣工审计还是财务决算审计,约定各自触发条件、最终效力及争议处理方式;二要对国拨、军工等资金与项目属性作特别提示,明确接受何种审计、由谁组织、审计结论如何与结算价衔接,避免概念混用;三要优化结算程序,做到“先证据、后签认、再支付”,对变更签证、工程量确认、材料价差等关键事项留存闭环材料;四要审慎使用承诺书、补充协议等文件,确保与主合同条款一致,避免因文字表述扩大责任或引入不确定风险。 前景——规范化、透明化将成为工程结算的长期方向 随着财政资金监管与重大项目审计力度持续加大,工程建设领域将更强调全过程合规、全链条留痕。可以预期,围绕审计结论与合同结算关系的争议仍会出现,但裁判规则将更注重项目性质、资金来源与当事人真实意思的综合审查。对企业而言,提升合同治理能力与内控水平,比事后诉讼更能有效降低成本;对项目管理方而言,推动审计、造价、结算等环节标准统一,有助于减少“同词不同义”的解释空间,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这起"三审三判"案件既体现法治进步,也反映特殊领域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在审计监督体系健全背景下,如何平衡市场主体自治与公共利益保护仍需探索。该案提醒参与政府项目的各方:契约精神不仅在于平等协商,还包括对特殊监管规则的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