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一货车司机为省钱装卸工,结果……

咱们先说说这次事故的经过,2018年8月的一天下午,夏某联系了货车司机储某,让他把废旧木板运到海安一家工厂去卖。为了省点钱,储某把这辆只能坐3个人的驾驶室里硬塞进去了5个人,其中就有装卸工史某。车装满了货开到地磅房后,储某为了称重,直接把车开了上去。就在史某从驾驶室右边跳下去的时候,没踩稳一脚踩空了,整个人摔倒在地。史某被送到医院检查后发现右股骨颈骨折,虽然做了手术,还是留下了髋关节活动受限的后遗症。 对于责任问题,双方各有说辞。储某在法庭上解释说自己和史某一样,都是夏某雇的人。他说装卸活儿虽然是自己找人干的,但听夏某指挥干活,挣的钱也是一趟一趟给的。所以他觉得自己才是那个吃亏的一方。夏某则不承认雇佣关系,他觉得自己和储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我就只管把货给他,运费和装卸费一块儿算”,至于怎么运、怎么装他不管。至于车上多坐了人这事儿,夏某说他没看见。 海安法院经过审理后有了定论——储某和夏某是承揽关系,储某和史某是劳务关系。理由很简单:夏某按趟给钱不问过程;储某干完活儿拿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特点。史某是储某找来的干活的、听储某指挥、工钱也是他发的,所以构成劳务关系。 法院还划分了双方的过错:储某要负70%的主要责任——没给装卸工安全教育、没提醒地上的台阶高低、开车前也没要求所有人下车。史某负30%的次要责任——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下车时没看路。夏某虽然知道车超载了,但这跟出事没啥直接关系。一审判决出来后储某不服上诉了;二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的一方要是自己受伤了,得看双方谁错谁对。用这个法条要满足三个条件:得有劳务关系;受伤的是提供劳务的人;接受劳务的一方得有过错。缺了任何一个都不行。 这次的教训也很深刻:不管是老板还是包工头都得注意安全提示不能省——哪怕只是顺手提醒一句也能降低很多风险;雇主对那些分包干活的地方也得盯着点儿——不能光看结果不看过程;干活的人自己也得长点心眼儿——上下车先看好了再动才是对自己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