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我国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背景下,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城镇中低收入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的重要抓手,既关系基本民生,也影响城市稳定运行和劳动力合理流动。

此次两部门延续税收优惠,重点面向“建得起、筹得到、管得好、租得稳”的全链条环节,释放出持续加大住房保障支持力度的政策信号。

从“问题”看,公租房具有公益属性强、回报周期长、运营成本刚性等特点。

部分地区在土地、建设资金、房源筹集和后续运营管理上仍面临压力:一方面,公租房租金标准通常需要兼顾承租家庭负担能力,难以完全覆盖建设融资、维护修缮、物业管理等成本;另一方面,在存量房源转化、社会捐赠等筹集渠道上,税费负担和手续复杂度也会影响参与积极性。

保障家庭领取租赁补贴的税负安排,亦直接关系政策温度和落地效果。

从“原因”看,延续税收优惠是对公租房“准公共产品”属性的制度性匹配。

通过对建设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建设、管理环节相关印花税予以减免,并对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同时对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政策旨在降低从“拿地—建设—筹集—出租—管理”的综合成本。

针对旧房转让、社会捐赠等存量盘活渠道,公告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免征土地增值税,并对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给予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扣除安排,有利于拓宽房源供给的市场化、社会化路径。

对符合地方规定条件的保障家庭领取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则体现对困难群体的精准扶持与对补贴政策效能的保障。

从“影响”看,政策的综合效应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其一,稳定预期。

明确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有利于地方在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安排财政资金和组织项目建设时形成可持续的政策预期,降低项目因税费不确定性带来的测算偏差。

其二,优化供给结构。

对配套建设公租房的项目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比享受相关税费减免,鼓励在新建项目中同步嵌入保障性供给,有助于推动职住平衡、完善社区公共服务配套,并增强保障房与商品房协同供给的可操作性。

其三,促规范强监管。

公告明确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强调免税申报与资料留存备查,体现以制度约束提升政策精准度,防止福利性政策被挪用、套利或“搭车”。

从“对策”看,政策落地仍需地方和相关主体在执行层面进一步细化衔接。

一是强化公租房项目的规划、年度计划与认定管理,确保享受优惠的项目严格纳入省级及以上或市县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既定管理办法规范运营。

二是提升财税政策与住房保障政策协同度,地方可结合人口流入、产业结构和租赁需求变化,合理确定保障对象范围、租金定价机制和补贴标准,形成“项目供给+补贴支持+运营监管”的闭环。

三是推动运营单位提升财务管理和信息化水平,落实单独核算、合同和权属资料留存等要求,减少因核算不清导致的政策无法享受或合规风险。

四是鼓励盘活存量供给,在符合规划和管理要求前提下,推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转让、捐赠等方式提供房源,探索与人才保障、产业园区配套、城市更新等工作联动,提高保障供给的弹性与效率。

从“前景”看,公租房税收优惠的延续,既是减税降费政策体系在民生领域的延伸,也是完善“保障+市场”住房制度的重要一环。

随着城市群和都市圈人口持续集聚,租赁需求结构将更趋多元,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在稳定就业、促进消费、增强城市韧性方面的作用将进一步凸显。

未来,若能在保持政策稳定的同时,更加注重精准识别、动态调整、全过程监管与绩效评估,公租房将更好实现“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的目标,并与商品住房、市场化租赁形成互补。

从"住有所居"到"住有宜居",公租房政策的精准发力折射出民生保障的温度。

此次税收优惠的延续不仅是短期激励,更是健全住房保障长效机制的必然选择。

未来,如何进一步优化准入分配、动态监管等配套制度,让政策红利切实转化为民众获得感,仍需各地在落实中探索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