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总以为签了劳务协议就等于拿到了免死金牌,谁知道法律压根不买账。法院才不会只盯着协议上写的名字看呢,他们心里明白得很,这种东西就是个幌子。今天咱们就来扒一扒04名外卖骑手跟公司打的那场拉锯战,看看名字和实质到底差在哪儿。 事情是在2020年1月22日拉开帷幕的。毛某当时应聘的是某家供应链公司的外卖骑手,双方写了个《劳务协议》。但是只要看看后续的日常管理记录就会发现,这人从头到尾都活脱脱就是个打工人的模样。规章制度上要求他看《骑手手册》和《员工手册》,每天还得盯着手机App接单、参加线上学习,到了月底按跑的单量来算工资。 公司那边把话说得漂亮:既然签的是劳务协议,那大家就是平等主体合作呗,哪来的隶属关系?毛某却不这么认为:我天天按时打卡上班,接受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约束,又不是无偿帮忙干活。最后这官司打到了法院那里。 法官也不含糊,没在“劳务”二字上绕弯子。他们直接拿着劳动关系的三个核心要件来硬磕:主体资格、规章制度还有从属性。只要这三样全都齐了,那劳动关系就算坐实了。 法院最终裁定:从2020年1月22日一直到2020年9月10日,毛某和这家公司都算是劳动关系。9月10日之后的情况咱们先不管,单看这这5个月的时间就知道协议名根本没法糊弄法律。 现实中平台经济太喜欢玩文字游戏了,劳务、合作、服务、承揽……换个叫法好像就能变天似的。但只要劳动者真的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规章制度、拿报酬干活、劳动成果归公司所有,法律就会把这些表面上的“合作”给剥个精光。说白了就是:不管你签的叫什么名字,只要干活的方式像雇佣关系那就是雇佣关系。想靠改个名字就躲开劳动法?司法实践早就给出了答案:根本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