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网络犯罪不断出现新变种。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通过网络平台贩卖淫秽视频案件作出判决,引起社会对网络空间治理的关注。经查,被告人陈某(1993年生,广东茂名人)自2025年7月起,利用百度网盘发布广告,向他人出售淫秽视频。绍兴市上虞区居民孙某看到广告后与其联系,支付123元获取有关视频内容。经专业机构鉴定,其中163部视频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传播的淫秽物品。同年8月21日,陈某住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司法部门调查认为,案件涉案金额不大,但网络传播范围难以预估。办案人员表示:“网络传播具有即时性和扩散性,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不容忽视。”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全国类似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24年同比增长15%。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法院综合其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123元。法律专家指出,此类案件多发折射出三上问题:一是部分人员法律意识不足;二是网络平台监管仍有薄弱环节;三是基层普法仍需加强。《刑法》第363条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网络空间治理力度。2024年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更明确平台主体责任;公安部“净网”专项行动累计查处相关案件2.3万起;多家互联网企业也相应完善审核与处置机制。值得关注的是,本案被告人仅小学文化程度且无固定职业。社会学研究者认为:“在数字鸿沟背景下,对特定群体加强法治教育尤为重要。”目前,多地司法机关开展“送法进社区”等活动,面向农村地区和中低收入群体普及网络行为规范与法律风险。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便利——也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本案虽涉案金额不大,但警示意义明确:在数字时代,触碰法律底线并不会因获利多少而被忽视,执法力度也不会因案件大小而减弱。只有形成共识、共同抵制网络违法行为,才能推动网络空间更清朗,维护良好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