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把他从江苏运到定远某塑胶公司的货物卸到一半,塑胶公司叫来蒋某的叉车帮忙卸货。当时叉车在车厢一侧作业,林某站在旁边等货物落下,没想到有一捆管材突然滑落,直接砸到了林某身上。林某倒地后被紧急送医,这个事持续了一个多月,光医疗费就花了一万多元。他拿到的出院诊断书上写着: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挫伤还有脑震荡……林某想把叉车车主和塑胶公司都告上定远县人民法院索赔,但叉车车主说事情太突然,和自己没关系。塑胶公司也推得一干二净,说自己只是临时雇人帮忙的。最后林某把他俩都告上了法庭。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个案子之后认定:蒋某直接作业时没注意安全操作,要负40%的责任;塑胶公司现场指挥不统一也没安全保障措施,要负20%的责任;而林某自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保持安全距离也有过错,要自己承担40%的责任。 大家得记住,自我保护才是避免伤害的第一道安全闸啊!《民法通则》也说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安全要有合理注意义务。如果当时林某能离远点作业区的话,就能避开那个掉下来的管材了。平时工作生活中多留心点周围环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