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给大家说个最近在网上炒得挺热的事儿。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提了个建议,说要是有人有家暴行为,而且证据确凿,想离婚,那就直接跳过那个离婚冷静期得了。这建议一出,好多人都说戳中了痛点。咱们先把情况理清楚,离婚冷静期其实是《民法典》里定的规矩,本来是想让那些冲动闹离婚的夫妻冷静冷静,别太草率。说白了,就是给双方一个台阶下,想保住家庭的稳定。 可是吧,这个制度碰到家暴这种特殊情况,就有点格格不入了。家暴跟普通吵架可不一样,它不是一时冲动的事,而是一种控制和伤害的手段。要是让受害者在这段时间里还跟施暴者待在一块,那简直就是把他们往火坑里推。施暴者很可能会趁着这30天变本加厉,用威胁甚至暴力逼受害者撤回申请。你看现实里就有不少这样的悲剧发生。 从法律角度看这里面的逻辑也挺乱套的。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并且达成共识。可在有家暴的婚姻里,受害者所谓的“自愿”往往是逼出来的、无奈的选择。法律这会儿还要求再等30天,这不是又把受害者困在暴力环境里了吗?那他们的安全谁来管? 肯定有人会问:那有家暴的受害者是不是就没办法快速离婚了?其实法律里早就有办法了。《民法典》里写得明明白白:要是一方有家暴行为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起诉离婚的话,法院调解无效就应当准许离婚。法律本意就是要给受害者开快车道,赶紧斩断这段关系。 蒋胜男委员的建议其实就是在提醒大家:咱们得把制度之间的漏洞补上。对于有家暴证据的离婚申请不管是走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的路子都得把这30天的冷静期给省了。法院应该加快审理速度,必要的时候赶紧给受害者发人身保护令隔绝施暴者的侵害。 大家都懂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对于好不容易想逃离家暴的人来说法律最该做的是给他们一个结实的后盾一扇随时能关上的安全门而不是弄个让人进退两难的缓冲带。这30天对普通人来说是思考的时间可对家暴受害者的生命安全和尊严来说太奢侈了甚至充满了危险。 跳过家暴情形的冷静期其实不是否定它的价值而是让法律更有温度更贴合现实真正做到保护弱者彰显公平。声明:个人原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