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法律解释,对缺席审判程序中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作出权威说明,这一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推进跨境司法协作方面迈出重要步伐。
此次法律解释聚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这一表述的具体含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立法法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司法实践需要,对这一条款进行系统阐释,明确该表述涵盖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公示送达、电子送达等多元化方式。
缺席审判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适用于被告人在境外或者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形。
在这类案件中,如何确保法律文书有效送达至被告人,既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也涉及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这一表述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适用标准不够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效率和案件办理质量。
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和人员跨境流动日益频繁,涉外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犯罪呈现跨国化趋势。
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如何在尊重他国法律主权的前提下,确保我国司法文书有效送达,成为司法机关面临的现实难题。
各国法律体系存在差异,送达方式的规定和认可标准各不相同,这就需要在法律层面对送达方式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界定。
此次法律解释的出台,将对司法实践产生多方面积极影响。
首先,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为各级司法机关办理缺席审判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减少执法中的分歧和争议。
其次,拓宽了送达方式的选择空间,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被告人所在地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最适当的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
再次,体现了对国际法治规则的尊重,通过认可被告人所在地法律体系中的各类送达方式,有利于促进国际司法协作,推动跨境追逃追赃工作深入开展。
从制度建设角度看,这一解释丰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填补了法律适用中的空白地带。
解释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既明确了常见的送达方式类型,又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保留了必要的灵活性,为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送达方式预留了空间。
这种立法技术体现了法律的前瞻性和适应性,符合现代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解释特别强调送达方式须经被告人所在地法律体系"规定、承认、认可、接受",这四个层次递进的表述,既涵盖了成文法国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的方式,也包括判例法国家通过司法判例确立的标准,还考虑到某些国家或地区通过惯例和司法实践形成的做法。
这种全面细致的表述,确保了法律解释的周延性和可操作性。
此次法律解释的颁布,既是我国司法体系应对全球化挑战的主动作为,也是法治文明互鉴的生动实践。
在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与尊重国际规则的双重维度下,中国正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完善涉外法治体系,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司法智慧。
未来,随着数字司法合作的深入推进,这套既具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的程序规则,或将成为跨国刑事司法协作的新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