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生态环境治理进入深水区,司法需求更专业更系统。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深入,绿色低碳转型步伐加快。生态环境案件类型也越来越多样:既有非法排污、破坏生态的刑事案件,也有生态损害赔偿、修复责任等民事案件,还涉及行政机关履职、监管执法等行政争议。同时,流域性、跨区域污染与生态破坏更具隐蔽性、链条性与扩散性,传统按行政区划处理案件的方式,难以完全适应"按生态系统治理"的实际需要。如何让司法更好衔接刑事追诉、民事赔偿与行政监管,成为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的关键。原因——以专业化审判体系回应治理现代化要求。最高法发布会上介绍,"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持续推进符合生态环境特点与司法规律的审判体系建设,专业化组织体系基本形成:全国设立生态环境专门审判机构和组织2400余个,从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干警约1.6万人;30个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昆明、郑州、长春、乌鲁木齐、重庆、成都、合肥等8个中级人民法院专设环境资源法庭。对应的负责人表示,我国已成为生态环境专门审判机构覆盖范围最广、体系最完整的国家。同时,审理机制提升。全国1200余家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促进不同程序之间依法衔接,推动从"就案办案"向"系统治理"转变。在重点区域与流域治理上,多地探索跨行政区域审理机制:江苏法院通过增设基层环资法庭优化审判布局,河南法院按"水系统保护、生态区管辖"思路构建分层次审理体系,强化对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的司法保障。影响——以法治力量提升治理效能,推动绿色发展规则落地。生态环境审判体系完善,首先体现对违法成本的刚性约束更强。通过刑事打击、民事赔偿与修复责任、行政履职监督相互衔接,有助于形成"破坏必担责、修复有路径、监管更到位"的治理闭环,提升法律威慑与执行效果。其次,专业化审判为重大国家战略提供稳定预期。发布会同时发布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体现人民法院在绿色低碳制度建设中的作用:以裁判规则明晰交易边界、强化守法激励、推动诚信履约,为碳市场规范运行提供司法保障。对企业而言,规则更清晰意味着合规边界更明确;对地方而言,监管与治理更有抓手;对社会公众而言,生态权益救济渠道更顺畅。再次,跨区域审理机制的推进,有助于破解"污染在上游、影响在下游""破坏在一地、损害跨多地"的治理难题。通过完善管辖与协作机制,司法资源可以更有效聚焦流域与生态功能区,推动区域协同治理从政策层面向法律层面落地。对策——完善配套制度与能力建设,补齐专业支撑短板。在制度供给上,人民法院持续夯实专业化基础:制定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更明晰案件范围,为统一裁判尺度与数据治理提供支撑。为解决生态环境案件中鉴定、评估、修复等专业难题,相关司法解释支持并规范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推动建立专家库,并探索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促进事实查明更科学、裁判依据更充分。队伍建设上,坚持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并重,打造具备"环境+法律+国际视野"的专业审判队伍。这既回应了生态环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门槛高的现实,也适应了绿色贸易规则、跨境环境议题等对司法能力提出的新要求。前景——从"有机构"走向"强规则",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绿色转型。面向下一阶段,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重点将从"体系覆盖"进一步迈向"规则引领"和"治理协同"。一方面,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进、碳市场扩围以及绿色金融发展,涉碳交易、减排核证、信息披露等领域纠纷可能增加,需要通过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更好稳定预期、引导行为。另一方面,流域治理、自然保护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系统性议题,对跨区域、跨部门协同提出更高要求,司法需要与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参与等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从"九龙治水"到系统治理,中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发展印证了法治与改革同步推进的实践逻辑。这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现代化道路,不仅为全球生态治理贡献了中国经验,更体现出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变革力量。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征程上,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实践正在不断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