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虚假案例”干扰司法审理的事件引发关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办理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诉讼代理人在庭后提交的书面意见中引用的外地法院案号及裁判要点与检索结果不一致,所述事实与该案真实内容不符,也与本案争议缺乏关联。
经法官质询,代理人承认相关“参考案例”并非来源于真实裁判文书,而是根据本案情节反复提问后由技术工具生成,未进行核验即复制粘贴提交。
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对该部分代理意见不予采纳,并在裁判文书中对上述行为予以批评,强调提交案例、法条等材料必须核对来源、确保真实准确,不得放任虚假信息扰乱司法秩序。
该判决生效后,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进一步明确: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遵循诚信原则,提交通过相关技术获取且未经甄别核实的虚假案例,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情节轻微的可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依法依规处理。
一、问题:从“援引案例”到“编造案例”,风险由个案外溢为制度性隐患 在诉讼活动中,参考案例与法律依据的引用,旨在辅助法官把握裁判尺度、厘清争点,亦是代理人展示专业判断的重要方式。
然而,当“案例”被凭空生成并包装为权威来源,其性质就从“论证材料”异化为“误导信息”,不仅可能干扰法官对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判断,还会消耗司法资源,影响庭审效率,破坏当事人对诉讼公正的信赖。
更值得警惕的是,虚假材料一旦在诉讼链条中流转,可能诱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升级,甚至导致“谁更会拼接材料、谁更能制造叙事”的不良竞争,削弱法治运行的严肃性。
二、原因:技术门槛降低叠加核验意识弱化,诱发“捷径思维” 此类问题的出现,既与新技术工具生成文本的便利性有关,也暴露出个别代理人职业操守与核验机制的短板。
一方面,生成式工具可以在短时间内产出格式规范、语气“像真的”的案情摘要与裁判理由,极易让使用者产生“可直接引用”的错觉;另一方面,诉讼压力、办案节奏与成本考量,可能促使少数人滋生“先提交再说”的捷径思维,把本应由专业检索、来源核对完成的工作外包给自动生成内容。
更关键的是,部分从业者对案例检索的基本规范、引用边界以及虚假材料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将“参考”误当“证成”,把“辅助”错当“依据”,使风险在不经意间被放大。
三、影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公信,亦冲击行业生态 从司法运行看,虚假案例会增加法官核验成本,挤占本应用于查明事实、释法明理的时间资源,影响审理效率和裁判说理质量。
对当事人而言,若虚假材料混入诉讼攻防,可能导致举证责任判断被干扰,增加维权不确定性,进而加重诉累。
对行业生态而言,代理活动一旦被“拼贴式文书”裹挟,勤勉尽责的专业工作将被稀释,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导向。
长远看,若社会公众误以为诉讼材料可以随意“生成”和“加工”,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势必受到侵蚀。
四、对策:以诚信原则为牵引,构建“来源可追溯、责任可追究、过程可核验”的治理闭环 治理此类问题,关键在于把诚信原则落到可操作的规则与流程上。
首先,应强化代理人对引用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法定义务,明确“未核验即提交”的责任边界,形成可预期的法律后果与行业约束。
人民法院案例库对相关情形的裁判要旨作出明确指引,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释放“严肃对待诉讼诚信”的制度信号。
其次,完善提交材料的核验机制与审查重点,对案号、法院层级、案由类型、裁判要旨与原文对应关系等关键要素开展交叉核对,提升识别效率。
再次,推动技术治理与规则治理协同:在不增加当事人合理诉讼负担的前提下,通过检索系统比对、文本相似度核查、引用来源提示等方式,加强对“貌似权威却缺乏出处”内容的筛查。
与此同时,律师行业也应加强执业纪律与专业培训,明确在检索、引用、出具法律意见时的核验流程与留痕要求,推动形成“引用必有出处、出处必须可核”的职业共识。
五、前景:在技术应用加速普及背景下,司法需要“更开放”也要“更审慎” 随着智能化工具在文书生成、信息检索、资料整理等环节的应用不断扩展,技术对司法工作的辅助价值日益凸显。
但越是工具便利,越需要制度把好“真实性”与“责任性”的关口。
可以预见,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诉讼材料的审查力度,探索以技术手段提升甄别能力,同时通过典型案例释法明规,推动诉讼参与人增强规则意识。
对于从业者而言,合理使用工具应当以勤勉核验为前提,任何“用工具替代核验”的做法都可能付出法律与职业信誉的代价。
技术可以提升效率,但不能成为突破诚信底线的借口;辅助可以更强,但责任不能被稀释。
这起看似个案的事件,实则揭示了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必须直面的深层命题。
当技术工具的双刃剑效应日益显现,法律人更需铭记:科技的进步永远不应成为职业伦理退步的借口。
司法机关通过典型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既是对违法者的警示,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守,为数字化时代的司法公正树立了清晰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