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本是人生美好经历,但当感情走向终点,曾经的金钱往来却可能演变为棘手的法律问题。记者从多地法院了解到,此类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如何法律框架内厘清恋爱期间的财产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原告小a起诉称其在恋爱期间多次向被告小c转账,双方分手后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小c则辩称,恋爱期间的转账属于自然之债,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且自己此前也曾向对方转账十余万元,应当予以抵扣。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确实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并有微信聊天记录和借条为证。审理法官指出,自然之债是指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务,通常适用于道德义务范畴。恋爱关系虽具有特殊性,但不能因此否定明确的借贷合意。当事人之间若存在借款约定并实际交付款项,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 在利息计算上,由于双方借条未约定借期内利息,法院依据对应的司法解释认定借期内不计息。但对于逾期未还部分,法院支持债权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利息。此裁判规则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过高利息加重债务人负担。 需要指出,法院在审理中对不同性质的转账进行了区分。对于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情感含义的金额,以及千元以下的小额转账,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通常认定为赠与而非借款。旅游报销、日常开支等款项,也不纳入借贷关系考量范围。 对于被告提出的预存开支抵扣主张,法院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与本案借贷存在关联而不予支持。这表明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专家分析认为,此类纠纷频发反映出公众法律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仍需提升。恋爱期间,双方往往基于信任而忽视必要的法律防范,一旦感情破裂,举证困难成为维权的最大障碍。 从司法实践看,借贷关系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前者要求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后者要求出借人实际交付款项。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借款合意,或仅有口头约定而无实际交付,均不构成完整的借贷关系。 针对此类纠纷的预防,法律界人士建议,情侣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款项性质。若为借款,最好出具书面借条,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要素;若为赠与或共同开支,也应通过转账备注等方式予以说明。同时,妥善保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消费记录等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权益,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理性陈述事实,依法提供证据,避免因情绪化表达影响案件审理。
感情可以真挚,但规则必须清晰。恋爱中的金钱往来一旦缺少约定,往往在分手时演变为难以厘清的争议。司法裁判以证据与规则划清借贷、赠与与共同开支的边界,既维护了诚信原则,也降低了社会交往成本。把话说在前、把证据留在手、把边界立得住,才能让"情"与"理"各归其位,让彼此都在法治框架下更从容地面对人生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