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租约能挡住法院的强制执行吗?

最高法院在2018年的一次裁定里,把一个长达20年的租约能否排除强制执行这个问题给解决了。 其实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本来就是适用于强制执行的,如果房主不履行租赁合同,债主可以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个规定主要也是为了保护土地和房子这类不动产的租赁权。 不过在处理那些不良资产的时候,债务人常常把被执行的房产签给其他人长达10年甚至20年的租约来抵制执行。所以问题来了,到底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这种长租约能挡住法院的强制执行?最高法院又是怎么判断那些看上去是虚假的长租约呢? 案子的来源是这样的:这个案子是因为合肥共前贸易有限公司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还有张伦之间因为执行异议而闹上法庭的。 共前贸易公司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那个判决结果,觉得自己的利益没得到保障,就申请再审。他们说信达安徽分公司得证明租赁权是在抵押权之后设立的,并且还得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可二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处理让他们觉得不对劲。 再一个就是张伦压根不承认2013年9月1日签过那个商铺租赁合同,但二审法院还是主观地觉得这合同有效。共前贸易公司辩解说是公司用了翟高福的银行卡转钱给张伦做房租的,但法院觉得这不符合常理。他们还提到商铺租期定为20年是为了避免多期租赁带来的麻烦,在餐饮行业里挺常见的,不应该因为租期长就质疑合同的有效性。另外还说提前一年免租也是合理的事情。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信达安徽分公司已经把涉及到的房子的债权给卖了出去,按理说他们的诉讼主体资格和权利都应该转移给买家才对。所以共前贸易公司觉得二审的时候信达安徽分公司的身份已经不合适了。 再加上案涉房屋现在还是张伦的名字在产权证上登记着呢。他们跟张伦在2012年8月1日签的那个房屋租赁合同肯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出来的合法有效合同。对于张伦拿这个房子去给别人担保这件事他们根本不知道内情。 总之他们觉得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程序上都有问题请求再审纠正一下。 但是最高法院经过仔细审查之后认为情况并不完全如他们所说。根据原来查证的情况来看:工商部门备案的商铺租赁合同写的租赁期限是2013年9月1日到2018年8月31日,这跟那个房屋租赁合同里写的租期、租金和付款方式什么的完全不一样。两个合同相差的时间也比较短,在这种情况下两份合同内容不一致的话肯定是有问题的。 再来看那些转账记录:从2012年8月15日一直到2014年10月24日这段时间里共前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霞和股东翟高福一共向张伦转了16笔钱合计1112万元。更重要的是有些钱是在房子被抵押或者被查封之后才转过去的。 而且在房子已经被查封了的情况下还往房东那里交房租这也太不符合常理了吧?况且在总租期长达20年的前提下竟然一次性就把后面的钱都付清了这也是不科学的做法啊! 最后法院综合所有情况分析得出结论:现有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共前贸易公司在房子抵押之前就已经跟张伦签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且实际占有了房子。既然证据不足那自然就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了嘛! 还有一点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哪怕债务已经转让了受让人也得受生效判决的约束呢!所以即使信达安徽分公司把债权转让给别人他们的诉讼主体资格还是不受影响的! 所以共前贸易公司用这个理由来说明二审程序违法要求再审也没有法律依据嘛! 就这样最高法院驳回了合肥共前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案子就到此为止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