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月宴饮酒致人死亡引发索赔纠纷:二审维持宴请者与同饮者分担责任判决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份二审判决书,对一起因饮酒身亡引发的民事纠纷作出终审裁定;案件涉及宴请者、共同饮酒人等多方责任划分,对理解饮酒场景中的民事义务具有参考价值。事件发生于2025年2月18日。宴请者雷某在家中为孙女举办满月宴,邀请多年好友胡某参加。当日下午2时许,宴席在雷某家门口村道开始,胡某参与饮酒。下午3时30分左右,包括胡某、雷某、蔡某等在内的十人转移至室内继续饮酒。下午4时后,部分人员陆续离开。当日下午5时许,胡某因醉酒趴在桌上休息,随后躺倒在地板上。晚上9时许,雷某发现胡某意识模糊,在场人员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晚上9时48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经抢救无效,胡某被宣布死亡。公安机关随后对遗体检查发现,胡某颈部、衣领及上胸部有呕吐物附着,鼻腔内有食物残渣,初步判断死因与醉酒后呕吐物致窒息有关。事发后,胡某家属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雷某及蔡某等8名共同饮酒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4万余元,并按50%比例主张52万余元。其中,雷某已先行支付丧葬费3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争议焦点在于各方过错责任比例。法院认定,胡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的风险应具备基本判断,其因过量饮酒导致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宴请者雷某作为满月宴组织者,明知胡某持续饮酒仍未有效劝阻;更关键的是,胡某醉酒躺地后,雷某长时间未进行照看和必要护理,也未采取防范措施,未尽到宴请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蔡某、张某、行某、姚某、王某、李某、骆某、牛某等8名共同饮酒人虽无主动劝酒、斗酒行为,但在明知胡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与其继续饮酒,同样未尽到劝阻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基于上述认定,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80%责任,宴请者雷某承担15%责任,其余8名共同饮酒人共同承担5%责任。按责任比例计算,雷某应赔偿胡某家属126363.6元(已支付3万元予以扣减),蔡某等8人分别赔偿6515.15元。一审判决后,雷某、蔡某等人不服,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份判决继续厘清了饮酒场景中的责任边界:饮酒者本人应对自身饮酒行为及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宴请者作为活动组织者和场所控制者,对参与者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既包括事前提醒劝阻,也包括现场照看与紧急处置;共同饮酒者虽非宴请者,但在明知他人已醉仍继续饮酒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与劝阻义务。本案裁判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可参照的责任划分思路。

这起悲剧以52万元的赔偿尘埃落定,但留下的警示不止于个案;聚会饮酒并非只有情面往来,更伴随对他人安全的基本照护义务。推杯换盏之间,及时劝止、妥善照看、必要时迅速求助,或许才是对生命最直接的尊重。